簡述
2015年6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
意見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食品安全抽檢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
食藥監食監三〔2015〕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5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工作要點》安排,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現抽檢全覆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檢的覆蓋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檢的重點是大型企業生產且全國流通的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程度高、日常消費量大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乳及乳製品、肉及肉製品、食用油、酒類、飲料、調味品、茶葉等重點品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主要對規模以上占市場份額較大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檢。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居民飲食消費特點、易發多發問題等情況,制定省級抽檢計畫,被抽樣的企業要避免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複,力爭覆蓋本省(區、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全部食品生產企業,並加強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點抽檢企業之外較大規模企業的抽檢。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的市場銷售的蔬菜、水果農藥殘留,畜禽肉、水產品獸藥殘留等進行抽檢,同時注意對本地小型生產企業、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和餐飲單位自製食品的抽檢。蔬菜、畜禽肉類、水產品等高風險品種每月抽檢,較高風險的產品每季度抽檢。抽檢對象名單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匯總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二、突出檢驗重點。檢驗項目要突出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濫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屬、污染物質等安全性指標。
三、規範抽樣行為。抽檢的樣品應主要在流通環節購買。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檢的產品分別在全國範圍、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流通企業中抽樣;市、縣抽檢的產品,應當在當地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商場超市、中央廚房、餐飲單位購買。小型生產企業、小作坊生產加工的產品以及流通環節未抽到的產品,可在生產環節抽取。要堅持問題導向,採取交叉抽樣、異地抽樣和專項抽檢等多種方式,提高問題發現率。
四、規範送樣和檢驗行為。樣品購買後,要有專人送達檢驗機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選擇具有相應檢驗資質、實驗室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確保檢驗過程規範嚴謹、檢驗檢測結果準確可靠。省級及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採用實驗室檢驗。不具備檢驗條件和能力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採用一定比例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查檢測,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五、加強風險監測。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樣檢驗要同時滿足抽檢和監測需要,提高檢驗檢測工作效率。要加強抽樣布局和抽檢結果的分析,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提出排除風險隱患的措施建議。
六、加強復檢監督。嚴格執行復檢程式和復檢報告接收時限。生產經營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的,要嚴格依法進行。復檢所需樣品,由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指定專人送達檢驗機構,並專門保管。取樣檢驗應在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監督下進行。鼓勵初檢機構赴復檢機構實驗室直接觀察復檢實施過程。如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要組織初檢機構與復檢機構及外部專家一起進行分析研判。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嫌疑的,應及時立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復檢申請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義務。
七、及時處置不合格產品。同一企業被抽樣樣品全部不合格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召回全部市場銷售的產品;部分樣品不合格的,可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產品,視情停業整頓,同時增加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其他批次產品的抽檢頻次。對產品不合格較多、且安全危害較大的,可採取全部產品下架、封存,檢驗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復銷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的責令下架、召回等措施,同時報告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外地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在責令經營企業採取退市、召回措施時應及時通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產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通報後,應根據風險情況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依法責令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清理庫存、召回市場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對檢出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在24小時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檢驗情況,並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八、及時公布檢驗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檢驗結果出來後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同時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抽樣布局及檢驗結果。省、市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檢驗結果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並報送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布檢驗的信息應包括產品合格的企業和不合格的企業、產品名稱、檢驗項目、合格與不合格的檢測值、生產企業及抽取樣品的地點等。對公布的不合格產品,要進行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的解讀。公布檢驗信息時應同時發布抽樣檢驗結果的新聞稿。不合格產品風險情況、對不合格產品採取的處理措施等均應在新聞稿中註明,並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
九、監督企業整改。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責令其查找原因並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產生不合格產品的原因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經原抽檢部門或原抽檢部門委託產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複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相關產品生產經營。
十、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生產經營企業應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抽檢樣品真偽發生爭議的,如銷售企業不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由銷售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料不合格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同時不能出示採購原輔料記錄的,要加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第一時間啟動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調查工作,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十一、嚴肅工作紀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樣單位、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和報送檢驗結果。工作人員如有更改抽樣地點和樣品,篡改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瞞報、謊報檢測數據,利用抽檢結果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反保密紀律泄露相關抽檢信息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建立抽檢數據統計制度。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重視抽檢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將抽檢計畫、組織實施、抽檢經費等納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抽檢數據系統,每月報送抽樣檢驗情況、發現的問題及核查處置情況和信息公布等情況。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對外公布抽檢結果的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送食用農產品抽檢結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匯總審核,並且專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報送格式和方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一制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上月食品抽檢匯總分析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月匯總分析情況。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食品抽檢和信息的發布,要明確牽頭處(科、股、室),統一制定計畫、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數據匯總、統一結果利用。對於抽樣企業、抽樣地點、檢驗單位的選擇,樣品運送保存,抽檢結果的發布、通報、上報,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理,均應嚴格程式、責任到人,並經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定批准。要加強輿情監測,妥善處置,確保食品安全抽檢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