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可保性

風險可保性“經典定義”是指保險人能夠運用保險精算原理和大數法則,將那些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集合在一起,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由保險人籌措建立保險基金,實現對少數成員因該風險事故所致經濟損失的補償行為和保險人必要的盈利之目的,這樣的風險才能為保險人所接受,是可保的風險。

經典定義

這一定義的基礎是“大數法則”。

現代定義

風險可保性的“現代定義”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風險就是可保的風險: 一是符合法律法規的,二是與風險轉移相關的保險方案為保險主要當事方所接受的,保險交易發生並成功實現風險由被保險人轉移至保險人,並使各方從風險轉移中獲得效用改進。顯然,這一定義包含了風險可保性“經典定義”。這一定義的基礎是決策論。

可保條件

一個風險是否可保可以用它是否符合大數法則來衡量,即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有大量同質的風險存在,根據此種條件保險人能比較精確地預測損失的平均頻率和程度;

第二、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第三、已經發生的損失必須是確定的或可以測定的,具體一點來說,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和金額具有確定性;

第四、被保險人的大多數不能在同時遭受損失,否則保險分擔損失的職能就會喪失;

第五、保險費率必須合理,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能承受。除此以外,道德風險與逆選擇也會影響到風險的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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