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簡介
【法規名稱】 額爾古納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
【頒布機構】 額爾古納市民族事務局
【頒布時間】 2008-8-28
【效力屬性】 有效 
規定內容
為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呼倫貝爾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的風俗習慣生產的肉食、肉製品、乳製品、冷食、糕點、糖果等食品。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額爾古納市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機關、事業單位的清真餐廳。
第三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單位其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必須有一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必須是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
第四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中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要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從事肉類製品的,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15%;從事餐飲業的,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10%;其他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
第五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單位,其原料和成品採購、保管的主要人員,必須由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擔任;儲存、生產、加工、銷售等主要崗位和環節,必須由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監督。
生產、加工、經營清真食品企業的倉庫和車間嚴禁存放非清真食品,嚴禁任何人攜帶非清真食品進入。
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生產工具、儲存容器和加工、儲存、出售的場地必須專用。
第六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所需肉類,必須從清真屠宰場或者清真網點採購;外地調撥的清真肉類,應註明來源,並持有清真食品的有關證明。
第七條 集貿市場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的攤位應保持一定距離,具備條件的要分區經營。
非清真商場、商店中經銷清真食品,必須設專櫃,由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員經營。
第八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禁止生產、經營非清真食品,禁止開設非清真餐廳。
第九條 申請清真食品監製的企業、單位,須向民族事務局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和《衛生許可證》影印件。
(二)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等少數民族職工崗位分工,身份證影印件。
(三)管理人員中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等少數民族的身份證及聘任書影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第十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額爾古納市民族事務局審核合格後到工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名稱中須註明清真字樣。清真營業執照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時要經額爾古納市民族事務局審核合格後到工商局辦理審驗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清真食品監製單位是呼倫貝爾市伊斯蘭教協會(簡稱市伊協)和市伊協委託授權的清真寺。本市清真食品生產企業、單位和個人使用清真食品標籤,須經市伊協審核後,報額爾古納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手續,私自印製和使用清真食品標籤的,比照內蒙古自治區《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執行。經監製生產、加工的清真食品,其包裝必須有明顯的“清真”標識和監製機關名稱。市伊協和負責監製的清真寺要對企業的清真食品加工流程負監製職責,民族事務局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民族事務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衛生、工商、農牧、商務、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安、各鄉鎮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民族事務局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市民族事務局發出書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吊銷清真營業執照;
對於未盡到監製職責,影響清真食品管理的監製人,市民族事務局將取消其清真食品監製資格。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額爾古納市民族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