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旗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旗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阿盟關於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旗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旗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旗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旗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旗林木種苗工作,指導全旗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辦旗綠化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 承擔全旗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家、自治區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旗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旗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旗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旗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治區、盟、旗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旗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沙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辦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旗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旗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旗級林業資金,監督全旗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制全旗林業及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旗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機關綜合、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和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工作;負責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和外事工作; 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全旗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發展計畫與資金管理股
根據國家、自治區、盟林業發展規劃,參與擬定全旗林業經濟和林業投資政策,研究提出全旗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編制年度計畫,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承擔全旗林業計畫投資管理和有關林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管理林業重點建設項目;監督全旗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統計日常事務;指導全旗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基金的徵收管理;組織、指導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監督、匯總全旗林業會計、審計、統計和外經工作;監管旗級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三)治沙造林股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方面的法規、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旗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工作,擬訂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全旗天然林保護工程、“三北”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等重點林業工程和林業生產項目的申報、審批、組織實施、檢查、統計和考核;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承擔以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林業產業、農牧業綜合開發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旗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的相關工作;承辦旗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林政管理股(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旗森林資源管理;負責全旗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監督綠化造林、封山(沙)育林檢查驗收;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監督森林經營;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承擔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依法應當由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徵用的初審和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指導、監督林權登記發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流轉工作;組織、指導天然林保護工程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承擔推進全旗林業改革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山(沙)區綜合開發;承擔全旗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五)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組織擬定森林草原防火規劃,指導全旗防火體制改革及防火組織、聯防聯絡體系、撲火隊伍、基礎設施建設;承擔防火宣傳教育、火情監測、火險預測預報、火災調度統計和火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撲火隊伍開展防撲火工作;組織專業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火災案件查處工作;協調、指導邊境地區境外火防範工作;管理防撲火物資;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指導全旗森林公安工作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