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職務層次

領導職務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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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 省部級正職、 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 鄉科級正職、 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定。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 巡視員、副巡視員、 調研員、 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定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定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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