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組織各項預算收入的政策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預算收入審計應包括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1)、審查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收入政策,制度和規定的情況,是否存在超越許可權,違反國家規定,自行制定減收政策,批准企業擴大成本(費用)開支,越權違規減免稅收等干擾國家預算收入政策的統一和減少預算收入的情況。
(2)、審查預算收入的入庫情況,是否按照國家預決算制度的規定,正確使用預算收入科目,將各項預算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是否存在自定政策,改變預算收入範圍和收入入庫時間,將預算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暫存款或財政周轉金的情況。有無設立收入過渡戶,先將預算收入繳入過渡戶,然後視當年預算完成情況,再繳入國庫或將已入庫收入用。更正通知書”或“收入退還書”退出轉入過渡戶,人為調劑預算收入增長幅度的情況。
(3)、審查預算收入的劃分和報解情況,是否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正確劃分預算收入的級次,正確計算分成收入的留解數額並繳入相應級次的國庫,有無混淆預算級次,截留上級財政收入的情況。特別是對上級財政的固定收入或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是否按繳款單位的隸屬關係、收入性質和規定的徵收環節與徵收比例,足額上交上級財政,有無擠占上級財政收入的情況。
(4)、審查預算收入的退庫情況,是否按國家金庫條例和財政預決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退庫,有無違反國家規定,自定退庫項目、擴大退庫範圍、假報退庫理由、多報退庫數額和混淆預算級次退庫等情況。
目前,國家對地方財政分別實行了“收入遞增包乾”、“總額分成”、“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上解額遞增包乾”、“定額上解”、“空額補助”等六種包幹辦法,地方政府對下屬各級財政也相應地實行了上述財政管理體制。
由於在不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違反國家預算收入政策對上、下級財力的影響有所不同,違反國家規定的方法和特點也相應有所不同,因此,審計人員應在了解並熟悉審計對象所實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收入構成特點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對審計查出的各項違反預算收入制度和財政紀律的問題,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規定,正確計算其對上、下級財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