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收入執行的內容
預算收入執行包括預算收入的組織徵收和管理、收納入庫、劃分報解和退付等各項業務工作。預算收入執行的一般要求
(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要積極組織預算收入各級財政、稅務、晦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收入。特別承擔組織國家財政收入重任的各級稅務機構要嚴格貫徹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加強稅收征管,抓好稅收的日常徵收,堅決清繳拖欠稅款,把應繳預算的收入及時、足額地徵收上來。預算收人徵收上來以後,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即屬於哪級預算收入就直接劃人哪級國庫。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徵收部門不得將預算收入存人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二)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緩徵預算收入
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征、免徵或者緩徵,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
(三)不得截留占用預算收入
不論是預算收入徵收部門,還是負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組織、預算科目、繳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