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1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建標〔2016〕15號印發《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申請條件及評審程式、日常監督、標識管理、附則6章29條,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適時組織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標〔201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綠色建築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推廣套用高性能混凝土,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套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推廣套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見》(建標〔2014〕11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行動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5〕309號),我們組織制定了《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3日

管理辦法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套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水平,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規範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標識是指對自願申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開展評價、確認等級並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建成投產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評價標識。

第四條 評價標識遵循自願申請原則,並應做到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標識評價的技術依據應符合《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負責全國評價標識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兩部門明確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評價標識日常實施和服務工作,以及兩部門委託的具體事項。

第七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組織開展本地區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省級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對評價標識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報兩部門;

(三)監管本地區評價標識套用;

(四)在兩部門建立的統一信息平台上發布本地區評價標識信息等。

第八條 評價標識工作的具體實施由評價標識機構負責。評價標識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混凝土行業研究、開發、推廣、套用;

(二)不少於20名熟悉我國混凝土行業生產工藝、標準規範和產業政策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辦公場所和其他必要辦公設施;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五)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 評價標識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評價標識的申請受理、申報資料審查、生產現場核查、公示、出具評價報告及頒發證書。評價報告應經評審專家簽字並加蓋評價標識機構公章;

(二)負責對取得標識企業開展隨時抽查和評定性覆核;

(三)建立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技術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真實和有效,並進行歸檔管理;

(四)提交年度評價標識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評價標識機構的評價結果,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評價報告。

評審專家不得少於5人,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得低於2人。外單位專家應從兩部門聯合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廣套用技術指導組中聘請。

本單位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熟悉《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規定;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有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沒有參與被評審的評價項目;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標識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應當通過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申請,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從業資質;

(二)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內未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五)申報材料真實、完整並符合相關格式要求。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向評價標識機構提交申報材料。

評價標識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標識等級,並進行生產現場核查。

評價標識機構對通過評審的,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向省級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向省級部門申請證書編號,給申請企業頒發標識。

第十三條 省級部門對評價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時可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省級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送兩部門。

第十五條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可申請評定性覆核,評定性覆核程式與初次申請標識程式一致。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六條 取得標識企業每年年底前應向評價標識機構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評價標識機構對企業年度自查報告進行覆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並將自查報告和覆核結果報省級部門。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評價標識監督管理要求以及社會監督等情況,對取得標識的企業開展隨機抽查。對於不滿足相應星級要求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要求評價標識機構降低標識等級或撤銷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已取得標識的企業自降低或取消標識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標識。

第十九條 相關機構或企業對評審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部門申訴。省級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60天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給相關機構或企業。

第二十條 評價標識機構應接受省級部門監督和管理。評價標識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按有關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申報資料審查和生產現場核查;

(二)泄露申請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偽造評審報告或者出具虛假評審報告;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標識包括標誌和證書。由兩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與格式、編號和管理,根據省級部門申請進行發放。

第二十二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評定性覆核時,應將原標誌和證書交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其標識:

(一)實際生產控制指標與要求指標不一致;

(二)證書或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標識: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質量事故的,或發生因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轉讓標識或超範圍使用的;

(三)以虛假材料獲得評價標識的;

(四)拒絕相應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評價標識結果可作為申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依據。各地應統籌協調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兩部門負責解釋,並適時組織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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