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項目部在學校校團委的指導下,是服務廣大學生社團的重要組織部門。為進一步推進社聯的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把部門的工作推上新的台階,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指導思想: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客觀要求,廣泛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不斷完善社團的各種制度,主動關心廣大學生社團的生活和工作,為社團協會多辦實事,切實維護社團協會的利益,充分發揮項目部與大學生社團間的橋樑作用,從而增強校團委的凝聚力和號召力。<?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章部門職能
第三條
:項目部主要負責社團活動的審批,包括場地與活動內容,對社團日常活動進行監管,負責社團聯合會大型活動的策劃與組織籌備工作,能夠加強社聯對社團活動的整體了解,對活動由策劃到進行的全過程進行系統的把握,科學管理、服務和引導社團。
第三章機構設定
第四條
:項目部設正部長一名,副部長三名,幹事若干。
第五條:正、副部長工作職責
(一)負責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分析、討論階段性工作,主持部內工作;
(二)研究、制定工作計畫和總結工作,並對計畫的實施進行跟蹤指導;
(三)監督和管理部內各項活動的開展,並對部內幹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四)協調部門成員關係,促進部門成員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成員意見,及時對部門成員分擔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五)了解掌握部門成員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條:幹事工作職責
(一)自覺遵守部門章程及各種規章制度,執行部門及主席團的決議,支持部門工作,認真高效地完成分配的任務;
(二)對部門工作有批評、意見和建議權,對部門規章制度的修改、刪減和增添具有表決權;
(三)準時參加部門活動和例會,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並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四)活動負責人要制定計畫書,經正、副部長審批後方可開展。
第四章規章制度
第七條
:例會制度
1.每周召開本部門例會,成員匯報工作情況及工作體會;部長認真聽取匯報,對成員工作予以指導,並對近期工作做出明確分工;
2.部門成員例會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或者早退。生病或者有事需提前向部長請假,否則將一律視為缺勤;
3.例會時間:
夏季每周六下午18.30
冬季每周六下午18.00
地點:社聯會議室;如更改臨時通知
第八條思想方面
1、追求進步,自覺提高自身思想覺悟和政治素養,深入學習,認真領會“十七大”、“三個代表”及團中央十六大精神。關心政治,關心時事,保持思想的先進性。
2、自覺遵守學校、院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時刻注意樹立良好的學生幹部形象。
3、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定期作思想交流,團結共進。
4、始終堅持做到謙虛、謹慎,踏實認真,開拓創新的作風。
第九條學習方面
1、始終將學習放在首位,凡平均成績或綜合測評在小班前1/3外的可考慮退出部門。
2、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尤其不得借工作之名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一旦發現,視情節程度處理。
第十條工作方面
1、我部門實行主要負責人問責制,各項工作分工明確,細化到人,一旦出現問題即追究相關責任人。
2、工作認真、積極、勇於創新,有突出成績者予以適當表揚鼓勵
3、凡一學期內無故缺席會議五次以上(請假兩次或遲到三次相當於一次缺席),作自動退出部門處理。
4、工作中各部員應團結協作,互幫互助。及時認真完成部門交給的任務。
5、生活中,為人謙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奮發向上,不做有違部門形象的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積極參加本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表現突出者給予獎勵,獎勵內容包括推薦參加校、院黨校學習、院優秀學生幹部等有優先權
(二)結合成員的學習和對部門的貢獻,給予重點培養;
(三)對部門成員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其工作、出勤等方面進行記錄和評分,作為年終綜合測評加分依據,評分須嚴格遵照評分細則;
(四)期末考評以及年終優秀幹事,活動期間優秀組織獎項,年終副部長推優工作,由部長、副部長組織進行。其中會議、活動、值班三項按遲到、缺勤次數扣分。(遲到三次算缺勤一次,缺勤一次扣兩分)
年終成績:
幹事得分=幹事間互評分(平均分)*50%+部長評分(評價分)*50%-缺勤次數*2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除名
1、不能按照部門既有標準進行工作,經協調後改進不大;
2、無法與同組其它成員和睦相處,有意挑起事端;
3、不服從正、副部長工作安排,工作消極,甚至有有損部門榮譽的行為;
4、沒有正當理由地不認同部門規則,在培訓過程中,有意不按規則進行工作;
5、承諾的任務,無法完成,且沒有提供合理解釋;
6、成員不得私自利用本部門的名義營私,一經發現,作開除處理,並上報學校校團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項目部制定,適合於項目部所有成員。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項目部例會決議後補充和修改,本章程解釋權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項目部所有,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