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契約的組織機構。一般稱為“項目監理部”、“監理公司分部”“監理公司分處”等。項目監理機構是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領導的,受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派,接受企業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與核查的,派駐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現場的、執行項目監理任務的派出組織。項目監理機構是一次性的,在完成委託監理契約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即行解體。

基本信息

主要內容

(一)、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配備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構成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組成,隨著項目的監理階段而異:A.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必要的輔助工作人員;B.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監督員、契約管理員資料管理員,必要的輔助工作人員。
2、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的基本原則
(1)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2)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配備,要以保證監理工作的質量為前提。
(3)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的結構應合理。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大型工程的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宜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監理員應至少具有初級職稱並經過監理培訓。
(4)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的年齡結構應搭配適當,注意老、中、青的搭配。
(5)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至少3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2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1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6)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契約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契約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需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
(7)項目監理機構組建後,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契約簽訂後lo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調整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要通知建設單位。
3、監理員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統稱為監理員。在監理工作中,監理員和監理工程師的區別主要在於監理工程師具有相關崗位責任的簽字權,而監理員沒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
(二)、項目監理機構各類人員的基本職責
1、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畫;
(7)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工程款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契約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12)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14)審核承包單位申報的工程進度計畫、延長工期的申請;
(15)簽發工程的停工令和復工令;
(16)對承包單位違規、違約行為簽發監理通知,責成承包單位限期改正;
(17)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主抓《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和地方政府發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令中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和執行。
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職責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與權力,對於重大的決策應先向總監理工程師請示後再執行;
(3)作為總監理工程師的助手,還應協助總監理工程師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如突然發生重大事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項目監理的各方面情況;
(5)每日填寫監理人員監理日記及工程項目監理日誌。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完成:
1)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3)審核竣工結算;
4)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契約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畫、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師匯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寫監理人員日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核查進場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對進場材料、構配件、設備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4、監理員職責
(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檢查核實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勞動力(分工種)及管理人員,主要材料投入和主要機械設備投入及其使用運行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擔任工程重要部位的關鍵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監理工作,並做好旁站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4)參加對進場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檢驗,並做好記錄;
(5)覆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6)按照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7)督促承包單位報送監理報表,並檢驗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陛;
(8)參加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的定期或不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消防、環境、文明施工檢查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9)參加設計交底、施工圖會審、監理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積極發現問題反映情況;
(10)填寫監理人員日記及有關的監理記錄。

職業道德

1、公正原則
2、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的通用職業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制度,履行委託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工作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饋贈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參與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信息;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