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韶關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03-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做好駐軍部隊隨軍家屬社會就業安置工作,切實解決好軍隊幹部的後顧之憂,更好地支持部隊建設,推動我市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市、區)”活動的深入開展,根據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和兩級軍區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廣州軍區駐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惠州)會議精神,地方與部隊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問題,努力使隨軍家屬就業率達到上級規定的要求。
二、安置辦法
(一)駐韶部隊師以上機關按規定批准的隨軍家屬符合就業條件的可按本辦法享受就業安置。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一切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隨軍家屬工作的義務,並按照本辦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任務。
(三)駐韶各部隊每年分兩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將需要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名單,填表造冊報市、縣(市、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組辦公室和市、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四)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主管機關,人事部門負責安置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安置職工身份和隨軍後符合工作條件又無工作的隨軍家屬。
(五)市、縣(市、區)隨軍家屬安置協調領導組辦公室擬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報市、縣(市、區)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組和市、縣(市、區)人事、編委、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以市、縣(市、區)政府名義形成檔案,下達指令性安置任務。
(六)用人單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務後,應在一個月內確定被安置對象的崗位工種,人事、編制、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七)隨軍家屬接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安置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辦理手續並上崗。無特殊情況逾期辦理或不服從安置的,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對原有工作的隨軍家屬,原則上根據其專業技術特長,原單位用工性質,按照市政府下達的計畫,由市、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安置。(二)推薦就業。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向部隊提供就業信息,根據隨軍家屬的特長和勞務人才市場需要,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隨軍家屬就業;部隊和用人單位搞好配合協調。
(三)自謀職業。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政府可按韶關市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四)掛靠安置。對未能安排就業的隨軍家屬,由勞動保障部門掛靠到有關單位(原沒有辦理招工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工手續),對本人無經濟收入的,由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核上報,經市、縣(市、區)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核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組審定後,由駐軍所在縣以上政府本級財政每月發放300元生活補貼,軍官因工作調離本市(縣、市)6個月或轉業到地方工作命令下達後,其家屬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補貼。隨軍家屬戶口遷入駐地城鎮6個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經有關部門核實審定後,從第7個月開始,可享受政府補助的每月生活補貼300元。
四、安置原則
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要有計畫有重點地進行,原則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條件的優先安置。
(一)團以上幹部的隨軍家屬及資歷較老、隨軍時間較長正營職幹部的隨軍家屬。
(二)家屬隨軍前是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或有工作崗位的。
(三)有專業技術或有大專以上學歷的。
(四)長期在邊遠山區、艱苦崗位工作的隨軍家屬。
(五)部隊幹部榮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軍區授予榮譽稱號,為部隊作出突出貢獻的隨軍家屬。
(六)隨軍家屬被省、市授予榮譽稱號,對社會有較大貢獻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難度大、涉及面廣,各單位和部門領導要站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講政治和穩定大局的高度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二)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批准下發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要認真執行,及時定崗定位。
(三)不得把隨軍家屬安排到關、停企業或無工資福利保障企業。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經人事、勞動部門安置的隨軍家屬。對確因安置隨軍家屬有困難的企業單位,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實認定,由接收單位負責辦理勞動關係,並給其每月發放不少於300元的生活費。隨軍家屬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原則上是未滿編的單位,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因接收單位編制滿員的,其編制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實行全員契約制或聘用制的企、事業單位,對接收的隨軍家屬原則上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契約或聘用契約,用工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隨意中途辭退隨軍家屬。企業確因經濟性減員,在與其它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保留隨軍家屬工作。隨軍家屬因政策性、經濟性重組而下崗,原單位又沒有相應固定生活補貼的,經有關部門核實審定,下崗後第3個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補貼,由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承辦。並優先推薦安置就業,重新安置後,取消生活補貼。
(六)教育和引導隨軍家屬轉變就業觀念,服從就業安置部門安排。個人可自謀職業、自找單位。鼓勵隨軍家屬到“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其它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隨軍家屬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雙擁”工作領導機構、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和部隊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組,對就業安置計畫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確保全置工作落實。
(八)各級政府要為隨軍家屬就業提供條件,將隨軍家屬的勞動技能培訓和職業推薦工作納入韶關市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市國企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經費,財政按季度審核據實列支。
六、獎懲
對接收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鼓勵。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就業或不按規定完成隨軍家屬就業任務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接收。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三)暫停其單位的招調幹部、職工手續,直至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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