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著作權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同時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意義
(一)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取得權利的契約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該條規定,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可以將登記檔案及相應的作品提供給法庭作為初步的權利證明;如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數字音樂時代到來後,詞曲作者習慣將創作完成的歌曲發布到網上,通過網友的點擊收聽獲得唱片公司或CP的關注。由於網路歌曲記載的作者信息和上傳時間經常遭到篡改,因此糾紛發生後,作者很難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創作時間。但如果作者在創作完成後、歌曲上傳前,及時對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就可以解決該難題。
(二)有利於交易雙方的審核成本
無論是唱片著作權貿易還是數字音樂業務,被授權方總會要求授權方提供權利證明。如果授權方對該音樂作品作了著作權登記,則可以將《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便捷得進行著作權交易。
地域效力
著作權登記的效力沒有地域區別,在國內任何地域進行的著作權登記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著作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因此,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有地域限制,要根據著作權所有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申請。
撤銷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作品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當著作權人發現他人登記的作品侵犯自身著作權後,可向當地著作權局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該登記。
以《小河流水》著作權登記撤銷案為例,2000年7月13日,高梁向雲南省著作權局著作權處提出申訴,對歌曲《小河流水》音樂部分的著作權以及尹宜公對《小河流水》的著作權登記提出異議,稱《小河流水》的音樂部分是根據其創作的歌曲《大田栽秧》的音樂記錄下來的,申請雲南省著作權局對歌曲《小河淌水》音樂部分的著作權問題予以處理。
為了使《小河流水》這樣一部經典的音樂作品的各權利人能獲得最大的保護,合理、合法地解決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權權屬糾紛,經過反覆、慎重研究,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6條第2項“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的規定,雲南省著作權局決定撤銷尹宜公對歌曲《小河流水》的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