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盜竊案

韓某盜竊案是2015年01月28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豐刑初字第31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因盜竊於2007年被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因盜竊於2010年被勞動教養二年。因涉嫌盜竊罪,於2015年1月5日被羈押,現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5]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5日10時許,被告人韓×在本市豐臺區方莊早市內,從被害人祁×隨身攜帶的拉桿包內扒竊布袋一個,認為被告人韓×具有扒竊他人財物;贓物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韓×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王靜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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