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憲法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係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4年,國會議長任期2年。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抗訴案件。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