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靳紅利今年47歲,2000年11月至2007年6月,任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四大隊副大隊長。2008年11月,黃光裕被抓後供出了相關受賄人員。靳紅利遂被調離原崗位,在安貞里派出所任副調研員,此後不久被捕。
受賄事實
據調查,2006年6月,國稅總局稽查局要求六個省市的國稅稽查局對國美公司納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原國稅總局稽查局三處處長孫海渟約見了黃光裕,說明稅務機關要對相關地區國美公司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黃光裕希望稅務機關檢查不要公開,對社會保密,別影響企業的發展。
此後,黃光裕仍不放心,通過靳紅利約請孫海渟吃飯。另外,在靳紅利的引見下,負責調查北京國美公司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檢查科工作人員凌偉也與黃光裕相識。稅案調查全部結束後,黃光裕為感謝稅務機關保密調查,向孫海渟行賄100萬元,梁叢林、凌偉分別收受賄賂50萬元。黃光裕又向靳紅利送上30萬元好處費,未想靳紅利對這個數額並不滿意,黃光裕又送上了120萬元現金。
“這錢是黃光裕、許鍾民托我轉交給他人的,不是給我的!”庭審過程中,靳紅利全盤否認檢察機關的指控。其稱,他只是約請了梁叢林、凌偉與黃光裕等人見面,孫海渟與黃光裕等人見面不是其約請的,同時他否認在吃飯過程中請相關稅務人員照顧國美公司。此外,他還辯稱收受的150萬元是許鍾民、黃光裕讓其幫忙送給稽查局局長的,因其與稽查局局長不熟悉,所以錢暫存在其手裡。黃光裕、許鍾民給其150萬元,與其找梁叢林、凌偉幫忙,沒有關係。
但檢察機關查明,2008年5月,靳紅利將兩筆總計150萬元的現金存至自己的銀行卡中,並用這些錢購買了130萬元的理財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靳紅利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稅務機關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的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接受請託,私下約請相關稅務人員會見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光裕,通過相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後接受黃光裕給予的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靳紅利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
2010年6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捲入“黃光裕案”的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四大隊原副大隊長靳紅利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