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背景
中國過去法律只有行政審批而無行政許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許可法公布後,我國出現了行政許可的概念。該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含義作了明確界定,同時第三條又規定了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這說明行政許可法只調整部分行政審批行為,即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公布保留了2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但是這兩個法律檔案,均未對什麼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定義。國務院辦公廳的檔案只是提到,“這些項目,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這裡,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那么還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也屬於非行政許可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相對行政許可審批來講的,它大多數是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派生”出來,作為一項輔助性和替補性及相對監督性的工作來實施的。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些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又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既有屬於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事項,還有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
審批內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主要形式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准、核查、同意、確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這裡面有些形式是屬於監督程式來執行,有些是作為前置審查形式規定的。
正式取消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2014年8月23日,中央編制辦公室政策法規司司長王龍江再次強調,“2015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許可事項都將被消滅,不再開後門,不再保留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