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制定單位
衛生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共同制定。
通知全文
總則
1.1 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導和規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中毒事件的發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3 事件分級
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劃分為4級。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達不到Ⅳ級標準的,原則上不列入突發公共事件範疇。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時內,1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在其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0人(含3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轄的8個及以上(或全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時內,1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在其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500人(含5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轄的16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轄的4個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時內,全國發生以下情況: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00人(含10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個及以上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Ⅱ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60-99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時內,1個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在其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50-299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轄的4個及以上(或全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時內,1個省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在其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0-499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轄的8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轄的2個及以上的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Ⅲ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30-59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時內,1個地區級行政區劃單位發生以下情況:
a、在其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60-149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在其所轄的2個及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發生Ⅳ級及以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
(1)在24小時內,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範圍內出現一氧化碳中毒人數10-29人,或死亡3-5人。
(2)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 預防為主
大力開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預防控制工作。對可能引發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 統一 領導 分級負責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本預案。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應急處理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重點依靠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1.4.3 加強協調 信息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指揮協調相關部門,及時通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原因和影響因素。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時、有效地開展監測、報告。對可能發生的中毒事件協調氣象、衛生、城建、公安、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預警提示,對已經發生的中毒事件協調聯動,積極處置。
1.4.4 反應及時 處置有效
加強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做好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的保障工作,不斷提高應急能力,迅速、及時、有效地應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應急工作。公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由天然氣、液化氣、二氧化碳、硫化氫等可以致使人體缺氧窒息的氣體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工作。
監測、報告和預警
2.1 監測與報告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開展天氣氣候變化情況監測,在出現特定的天氣氣候條件時,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通報,提醒注意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公安、衛生、氣象等相關部門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動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部門報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情況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2.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2.1.1 .1 責任報告單位
2.1.1 .2.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2.1.1 .2.2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為責任報告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2.1.1 .2 責任報告人
2.1.1 .2.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責任報告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2.1.1 .2.2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責任報告人
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可授權縣級及以上疾控機構人員報告)。
2.1.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監測報告機構人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髮現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所在地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信息的核實、匯總和分析工作,當發現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情況已經構成事件可能,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所在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醫療救治,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儘快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的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2.1.3 報告內容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包括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2.1.4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網路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網路直報系統報告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審核事件報告信息的準確性。
2.2 預警
當地氣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綜合衛生、氣象和環境等相關的監測信息,結合當地地理和建築結構特點,按照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規律,分析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預警建議,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發布預警提示。
應急回響
3.1 分級回響機制
3.1.1 應急回響原則
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及事件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應急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要做好現場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並防止可能發生的爆炸事件;現場處理採取邊搶救、邊調查、邊核實、邊開展宣傳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同時注意加強與媒體溝通,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到及時、主動、準確和有序。
3.1.2 應急回響啟動與終止的提出
Ⅰ級: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Ⅱ級: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Ⅲ級:由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地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Ⅳ級:由縣(市轄區 、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Ⅳ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1.3 應急回響措施
當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回響程式啟動後,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機構要根據事件的不同分級,相對應地科學、迅速、有效地採取應急回響措施,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3.1.3 .1 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在Ⅰ級、Ⅱ級,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在Ⅲ級、Ⅳ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回響程式啟動後,應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處理。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及時、主動、準確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相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有效地開展群防群控,提醒公眾預防一氧化碳中毒,維護社會穩定。
3.1.3 .2 衛生行政部門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回響程式啟動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中毒事件進行研究和評估,提出啟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級別的建議。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報告和救治,並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協助開展有關調查與處理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通報事件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專家對中毒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病人救治情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3.1.3 .3 氣象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各級氣象部門負責監視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分析未來氣象條件的可能影響,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並為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3.1.3 .4 環保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負責監測當地的空氣環境狀況,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監測信息,為中毒事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1.3 .5 公安部門
負責維護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查處中毒事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妥善處置與中毒事件有關的突發事件。
3.1.3 .6 建設部門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時,負責對中毒患者居住場所進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進的意見。
3.1.3 .7 新聞宣傳管理部門
根據《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的統一工作部署,積極協助人民政府或衛生部門及時發布信息;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地報導事件的應急處理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對錯誤言論進行澄清;加強防控知識、健康教育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對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 .8 教育部門
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3.1.3 .9 民政部門
負責對特困民眾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協助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後工作。
3.1.3 .10 信息產業部門
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 .11 醫療機構
參考救治標準和規範開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一氧化碳現場救治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因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進行救治,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3.1.3 .1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
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做好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疾控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組織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氣象等部門提供的資料,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技術標準和規範。
3.1.3 .13 衛生監督機構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1.3 .14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析本地區發生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並做好以下工作: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準備;加強一氧化碳中毒監測和報告工作;開展重點人群和重點場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開展防控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3.2 應急回響的終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突發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發中毒患者出現連續3天達不到事件分級標準的;多數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無惡化的可能。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事件進展情況,組織專家依據終止條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回響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後期績效評估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病人救治情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保障措施
5.1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體系保障
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多部門協調、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高效的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防控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發生;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事件報告信息網路;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體系;明確職能,落實責任,完善衛生執法監督;加強醫療救治和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應急能力。
5.2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充分利用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和現有資源,建立健全省、地、縣三級應急信息通信保障體系和醫療救治信息網路,保障和維護信息通訊的通暢,保證事件應急處理信息能夠及時上通下達。
5.3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應急救治隊伍,組織專家編寫一氧化碳中毒應急救治培訓材料,實施現場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5.4 技術保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訂一氧化碳中毒救治、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性檔案,並協助建設部門組織制訂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預防控制的技術性檔案。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相關研究,為有效處置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5.4 資金保障
處置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財政經費,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5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等規定,並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5.6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識普及教育,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由衛生部等部門聯合組織制訂,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預案》等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可組織制定本地區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附則
7.1名詞術語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區別於生產場所發生的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眾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為主,還包括炭火取暖、煤氣熱水器使用不當、人工煤氣泄漏、汽車尾氣等。
7.2 預案管理和更新
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將根據預案的實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具有實踐經驗的基層同志對預案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工作需要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