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借用金融機構之名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解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構成非法吸儲的條件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行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計冒充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者謊稱金融機構授權,或者變換手法、巧立名目,變相地吸收公眾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的行為。實踐中,行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種多樣的,無論其採取什麼方法,只要其行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即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至於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數多少,存款的數量多少,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都是通過採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將大量的資金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造成大量社會閒散資金失控。同時,行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利率的統一,影響幣值的穩定,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