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非正式的財務重整是指企業直接與銀行或債權人進行協商,作出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的安排。內容
非正式財務重整主要是指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
相關概念
所謂債務展期即推遲到期債務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債務和解則是債權人自願同意減少債務人的債務,包括減少債務人償還的本金數額,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將一部分債權轉化為股權或將上述幾種選擇混合使用。
解析評論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財務困難時,有時債務的延期或到期債務的減免都會為財務發生困難的企業贏得時間,使其調整財務,避免破產。而且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均屬非正式的挽救措施,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的協定,既方便又簡捷。因此,當企業發生財務困難時,首先想到的便是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
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作為挽救企業經營失敗的兩種方法,都能使企業繼續經營並避免法律費用。雖然由於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會使債權人暫時無法收取賬款而發生一些損失,但是一旦債務人從困境中恢復過來,債權人不僅能如數收取賬款,進而能給企業帶來長遠效益。因此,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的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普遍被採用。
當企業擬採用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措施來渡過難關時,首先由企業,即債務人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召開由企業和其債權人參加的會議;其次,由債權人任命一個1-5人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調查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並制定出一項債權調整計畫,就債權的展期或債務的和解作出具體安排;最後,召開債權人、債務人會議,對委員會提出的債務展期、和解或債務展期與和解兼而有之的財務安排進行商討並取得一致意見,達成最終協定,以便債權人、債務人共同遵循。
一般而言,債權人同意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表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很有信心,相信債務人能夠走出財務困境並有益於債權人。然而,在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後等待還款的一段期間裡,由於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隨時會發生新的問題而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因此,為了對債務人實施控制,保護債權人利益,在實施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後,債權人通常應採取下列措施:(1)堅持實行某種資產的轉讓或由第三者代管;(2)要求債務企業股東轉讓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賬戶,直至根據展期協定還清欠款為止;(3)債務企業的所有支票應由債權人委員會會簽,以保持回流現金用於還清欠款。
重整後的正式財務工作要素
重整特徵
(1)修改資產負債表,按比例減少債務求償的數額。並且相應削減各種費用和固定開支,或將短期債務轉為長期債務等;
(2)為恢復正常營運,要為補充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籌集新的資金;
(3)解決或消除企業管理上導致危機的因素。
重整的程式
1.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
2.債權人會議審議並表決。
3.制定企業重組計畫。
4.執行重整計畫。
5.和解與整頓的終結。
重組的決策
財務決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成本效益原則。在財務重組的決策中就是要看企業重整的價值是否高於清算價值,重整價值是指企業通過整頓,重整後所恢復的價值,也包括在重整過程中處理的各項資產的價值。而清算價值則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各項資產的變現價值扣除各種清理費用後的餘額。如果估計重整價值大於清算價值應選擇財務重組。
重整的評價
正式財務重整有其有利的一面:
1.解決非正式財務重組難以達成的協定。
2.和解協定和重組計畫的實施有法律保障。
但正式的財務重組,會給債務人和債權人帶來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冗長的訴訟時間
優缺點
非正式財務重整可以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帶來一定的好處。
首先,這種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續所需發生的大量費用,所需要的律師、會計師的人數也此履行正式手續要少得多,使重整費用降至最低點。
其次,非正式重整可以減少重整所需的時間,使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重新進入正常經營的狀態,避免了因冗長的正式程式使企業遲遲不能進行正常經營而造成的企業資產閒置和資金回收推遲等浪費現象。
再次,非正式重整使談判有更大的靈活性,有時更易達成協定。
但是非正式財務重整也存在著一些弊端,主要表現為:當債權人人數很多時,可能難於達成一致;沒有法院的正式參與,協定的執行缺乏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