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噹噹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缺陷的訴訟當事人。這種缺陷是指當事人因與特定訴訟標的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關係,既不是該訴訟標的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主體,也沒有訴訟擔當人的資格,對該訴訟根本沒有訴訟實施權。處理:駁回訴訟或駁回訴訟請求,更換非正噹噹事人。
更換非正噹噹事人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徵得被告的同意。分為兩種情形:
一、原告是非正噹噹事人,在被告的同意下,可以進行更換;
二、被告是非正噹噹事人,這個時候同樣要根據非正當的被告的意願來決定是否更換當事人,因為這是被告的權利。
之所以要徵得被告的同意,原因就在於保持原告的訴權和被告訴權的一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