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承接的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政府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調整的職責
⒈將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全部職能,原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場監督管理局。
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機制。
⒊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⒋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職責。
⒉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特種設備安全、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回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五)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制定並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整頓治理方案;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依法發布重大食品安全預警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向衛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
(六)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指導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查處違規直銷、傳銷案件,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依法開展直銷活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化妝品的市場監管職責;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推行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參與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九)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體系,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十)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一)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組織推薦寧夏名牌產品、寧夏著名商標。
(十二)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承擔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量值溯源傳遞和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製造修理工作;依法開展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授權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組織企業開展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和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
(十四)負責特種設備質量監督管理,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和藥源興奮劑等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和化妝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
(十七)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青銅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3個工作崗位:
(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後勤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機構、協會的財務工作。
(二)法制監督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和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負責政策、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
(三) 食品安全綜合監管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指導市食品安全成員單位開展相關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和鎮、街道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情況並負責考核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參與質量監測等工作;擬訂或制定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監督。
(四) 登記註冊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按照上級部門授權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五)商品(產品)質量管理監督
組織和指導質量工作,研究分析產品(商品)質量狀況;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名牌戰略,指導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本轄區企業質量檔案,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參與重大產品重量事故的調查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實驗室認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自願性認證監管、有機產品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工作。
(六)餐飲食品監督管理
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監督抽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並發布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風險監測;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實施相關單位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七) 消費者權益保護
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查處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消費教育和引導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網路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覆;統計、分析、發布投訴、舉報情況,並對存在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八)市場信用監督管理
制定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各類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作;承擔指導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依法指導、監督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擬訂規範商品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的有關工作;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
承擔註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範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與保護;負責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培育推薦自治區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組織實施名牌戰略;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負責廣告審批工作;指導廣告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十) 標準與計量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組織制定、修訂、審批、發布縣級推薦性農業地方標準規範;負責企業標準的備案管理,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對違反計量標準化法律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十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種設備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制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藥品監督管理
監督實施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負責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監管;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管理;負責藥品監管追溯體系建設和信息化體系建設;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藥源性興奮劑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開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檢測和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經濟稽查
負責食品安全、不正當競爭、契約欺詐、商標侵權、商品質量、安全生產等重點案件查辦工作;組織相關科室、基層所查處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處置協調案件線索的摸排和分配工作;指導基層所開展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辦工作;承擔市打擊非法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制訂直銷企業經營行為規範,開展非法傳銷宣傳教育活動,協調組織傳銷案件查辦取締工作,指導基層所開展企業直銷和非法傳銷的日常監管。
機構設定
按照行政區劃和市場監管需要,設立裕民市場監督管理所、小壩市場監督管理所、瞿靖市場監督管理所、大壩市場監督管理所、河東市場監督管理所、河西市場監督管理所、葉盛市場監督管理所7個派出機構,受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接領導。市場監督管理所的主要職責是:
⒈負責轄區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承擔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勘驗工作。
⒉負責轄區登記註冊企業、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工作。
⒊負責轄區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日常監管,規範食品經營行為,開展質量監測和抽樣送檢工作;指導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⒋接轉、受理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工作,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
⒌負責轄區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和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戶外廣告登記和日常監管。
⒍加強企業、市場、商場、景區、行政村、社區等消費維權網路建設,指導四級網站開展消費維權教育和消費糾紛調解工作。
⒎按照上級安排部署和轄區實際組織開展各類市場專項整治,規範市場經營秩序。
⒏承擔轄區市場主體無證無照經營、商品質量、商標侵權、虛假廣告、契約欺詐、短斤少兩等違法違章行為的查處取締工作。
⒐加強轄區保健品、化妝品、農資等重點商品的日常監管,指導經營者建立自律制度,規範經營行為。
⒑指導轄區商品交易市場開展星級信用市場分類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文明市場創建活動,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⒒負責非法傳銷和企業直銷行為的日常監管,協助查辦違法行為。
⒓組織開展個體工商戶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
⒔完成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編制10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派出機構副科級職數7名。後勤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 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食品衛生安全風險評估、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制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衛生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衛生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對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提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二) 與市農牧和科學技術局的職責分工。市農牧和科學技術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的職責分工。市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 與市公安局的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市公安局依法處理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給予積極協助。
(五)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職責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清真食品標識的認證工作,並對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負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