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訊息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工業行業規劃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省經濟委員會。具體包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

(三)將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成建制劃給省交通廳。

(四)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負責經濟運行監測和經濟發展趨勢預測、預警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發布經濟信息;編制利用外資計畫,監測分析利用外資趨勢;參與擬訂全省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合作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分析經濟體制改革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定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經濟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及重大項目建設建議;組織協調三江源生態建設與保護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組織擬定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相關問題。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和西部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提出貧困地區開發和以工代賑政策及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經濟結構合理化布局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七)負責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擬定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資源配置意見並組織實施;起草能源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許可權核准、驗收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能源行業管理;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八)承擔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我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引導物流市場,提出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和規劃。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應對氣候變化、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測預測價格水平變動,提出價格水平調控目標;研究提出調整少數由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按分工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三)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省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省生態保護與建設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計畫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全省巨觀經濟,組織委機關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課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具體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及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按分工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研究提出安排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省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利用外資處(財經貿易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外商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擬定現代物流發展規劃。

(七)地區經濟處(西部開發處)

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扶貧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安排以工代賑資金並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提出重點在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全省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省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牧區經濟處。

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和編制農業、畜牧業、林業和生態、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省生態保護與建設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九)能源局。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煤炭、電力等預測預警工作,提出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意見;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基礎產業處。

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編制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計畫;承擔核報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工作;參與指導交通運輸相關產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分析交通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一)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組織擬訂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地方性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立省建設規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策工作。

(十三)高技術產業處

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省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十四)社會發展處(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社會發展政策;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五)價格處(收費管理處)

監測預測全省價格總水品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省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

擬訂和調整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的相關辦法;擬訂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的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指導州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

(十六)價格監測處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與市場供求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查、預報和分析;負責對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影響進行跟蹤和反饋;負責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預測、預警和協調,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及時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生產和消費;儲備信息資源,為研究改進價格調控和管理提供條件。

(十七)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15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5名),機關用事業編制23名(西部開發處6名、項目稽查辦公室8名、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4名、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生態保護與建設領導小組專職副主任(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處、項目稽查辦公室和成本調查監審處各1名,省生態保護與建設工作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離退休幹部處1名、項目稽查辦公室2名、成本調查審計處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7名。

其他事項

(一)在規劃、固定資產投資、循環經濟、高新技術產業布局發展等方面,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分別與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二)發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省商務廳負責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煤炭由發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協調相關政策。

(三)管理省糧食局。

(四)委管理的行政機構:

項目稽查辦公室,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正處級機構。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地區貫徹執行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的檢查;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成本調查監審處,為發省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正處級機構。承擔指導全省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組織各級成本調查機構開展國家和省政府安排的種植業、飼養業、畜牧業等常規調查、專項調查及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工作;擬訂全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承擔全省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

省價格監督檢查局,為發省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正處級機構。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的規章;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6名。

(五)將原老幹部服務所指責整合劃入離退休幹部處。

領導介紹

主任:田錦塵

副主任(正廳級)、青海省能源局局長:車軍平

黨組成員、巡視員、副主任:

王長安 沈傳立

黨組成員、副主任:

王景雄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呂 勤

黨組成員、副主任:

郗海明 王悅現 史瑞明

黨組成員、省糧食局局長:

顧艷華

黨組成員、青海省三江源生態保護和建設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李曉南

黨組成員、對口支援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平志強

黨組成員、省民航建設協調辦公室主任:

楊 揚

副巡視員:

喬正善

規劃計畫

省政府召開全省落實“十二五”藏區規劃工作會議強力推進藏區規劃順利實施

為進一步加快“十二五”藏區規劃實施,推進藏區經濟社會加速發展,2012年8月21日,省政府召開全省落實“十二五”藏區規劃工作會議。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徐福順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省發改委主任張守成通報了“十二五”藏區規劃方案落實情況,明確了進一步做好藏區規劃實施工作的意見。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黃南州和果洛州、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等6個地區政府和單位也就本地區、本部門落實“十二五”藏區規劃方案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進行了專題發言。

會議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十二五”支持青海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設項目方案,是繼國家支持我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之後又一個支持我省藏區發展的綱領性檔案,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方案的實施,必將進一步加快改善我省藏區民眾生產生活條件,加快推動我省踐行“四個發展”的步伐,加快實現我省“三區”建設和“兩新”奮鬥目標。

會議要求,各地區、省級相關部門及企業要切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十二五”支持青海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設項目方案》目標任務分工要求,對藏區規划進行認真梳理,把項目和投資細化分解到各年度,明確責任單位、建設主體,確保規劃全面落地實施。

徐福順強調,各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要把方案的實施擺在各項工作的優先位置,根據規劃建設項目方案確定的藏區發展重點領域和資金投向,進一步細化任務,明確進度安排,強化協同配合,確保所有項目落地實施。要儘快完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確保規劃建設項目方案與年度計畫無縫對接,要加強方案實施的全程管理,確保規劃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領取。

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信息分類依據《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單位職能,予以明確。信息採用多級類目編排,編排原則參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制發公文。

(二)《發改委信息》。

(三)其他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一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目錄》指定發放點青海省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領取。

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具體內容根據《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結合實際確定。)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和電子螢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網上留存的期限為5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本機關暫時不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各單位根據業務要求確定具體內容)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簡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見附表2)。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

接待時間:周二、周四(14︰3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

接待時間:周二、周四(14︰3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機關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委託受理機構。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西寧市五四西路4號,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1、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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