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現有編制17人,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不斷發展,作為一支專職的環境執法隊伍,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保障人民民眾合法環境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環境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得到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同時,也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2003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環境保護機構得到加強,環境監察隊伍也不例外,單位從副縣級升格為正縣級,單位性質為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編制25人,單位名稱更名為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
機構設定
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內設五室一中心,即辦公室、監察一室、監察二室、監察三室、監察四室、污染源監控中心,領導職數3人,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2名。工作職責
1、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監督執法檢查。2、現場監督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的執行。
3、擬訂環境監察部門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落實。
4、監督、指導全省排污費的徵收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工作,開展全省排污費徵收專項稽查;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力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5、負責全省環境監察稽查工作。
6、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
7、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取證和調查。
8、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
9、負責國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監督、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10、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
11、負責監察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的預審和計畫提交工作,負責項目實施、驗收並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12、負責全省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中心的運行管理,企業線上監控網路終端裝置的監督檢查。
13、指導全省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14、承擔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