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

青海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共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了在全社會發揚中華民族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省的殘疾人,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戶籍不在本省的,可享受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應當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鄉鎮政府安排,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四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儘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分流。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下崗分流。下崗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必須予以保障。

第五條 農村、牧區的殘疾人除享受《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減免農牧業稅、公益事業費、土地(草山)承包費、積累工、義務工等照顧外,對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收鄉統籌、村提留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牧區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脫貧工作納入扶貧開發規劃和計畫,在項目及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隨班就讀等多種形式,保證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經費上對特殊教育予以保障或優先照顧。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視其家庭經濟狀況減收或免收雜費。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不受學區限制,年齡亦可適當放寬。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機構要按照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的規定,招收符合國家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大中專院校在頒發獎學金、助學金時,優先照顧殘疾學生。經省考試管理中心確定考入省內外公辦大中專院校的貧困殘疾學生以及殘疾人家庭的貧困學生,由省、市貧困學生助學慈善機構給予資金補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各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都有義務對下崗殘疾職工和有求職能力、求職要求的殘疾人進行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

第九條 省內所有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要按單位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暫未達到此比例的,要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單位或產業(行業)活動單位為基本單位核算繳納,主要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當地其他部門有效證明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免收註冊登記費、減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管理費。

第十一條 殘疾人個人從事其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商業活動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

第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縣、鄉(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持縣級以上殘聯證明的貧困、特困殘疾人就醫,縣級以上醫院減免50%的床位費、護理費和20%的手術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

第十三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省內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體育館(場)、文化館、公園、動物園等場所。上述場所舉辦大型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第十四條 盲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搭乘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省範圍內乘坐公路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並準予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在受理和執行殘疾人抗訴、申訴和申請的案件時,要為殘疾人提供熱情服務和幫助。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第十七條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的地段、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拆遷者在發放臨時補助費、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應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八條 殘疾人家庭需要安裝電話、電灶、煤氣、水錶、電錶、有線電視專用線時,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憑殘疾人證適當減免安裝費。

第十九條 城鎮殘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屬農村戶口的,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以上殘聯審核,報所在地(州、市)計畫部門按照農轉非戶口的有關規定安排專項指標,公安部門給予辦理落戶手續。(一)因公致殘、生活不能自理的;(二)被省、部級以上機關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三)在國內或國際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獎的。

第二十條 各地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按規範要求進行設計或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各地原定優惠政策低於本規定標準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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