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林業局等五部門關於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林業局等五部門關於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0年發布的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林業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加快我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步伐,加強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程式,提高建設質量,切實改善國有林場職工的居住條件,根據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有關工作的通知》(林計發〔2009〕135號)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實際,現就做好我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各項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義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啟動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實施的一項惠及國有林場職工的民生工程,是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內容,與改善廣大林場職工生產生活條件直接相關,是造福於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實施好這項工程對於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穩定,加快我省林業建設步伐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以對林區廣大職工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利用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政策的機遇,保質保量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切實解決我省國有林場職工的住房難問題。
二、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的大局,堅持以人為本, 從國有林場的實際出發,本著有利於森林管護,有利於產業發展,有利於職工生活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科學規劃,規範施工,著力改善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三年內全面完成我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為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重點突出的原則。優先解決山區林場職工和特困職工的住房困難。從最薄弱、最需要支持的環節開始,儘快改善林場職工的生活條件。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要與國有林場改革和生產力布局調整相結合,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生產區和生活區分開。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各地可根據經濟實力和職工意願,確定不同的改造模式,合理布局,宜平則平,宜樓則樓,連片改造,整體推進。
堅持依法運作,確保穩定的原則。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信息公開、政策透明、規範操作、民主監督。妥善處理和化解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堅持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的原則。中央和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定額補助,地方政府給予支持,林場和職工個人合理負擔。
三、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主要任務和建設標準
(一)主要任務
在2010—2012年規劃期內,計畫完成我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5094戶。
(二)建設標準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新建房基本戶型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各地可根據職工住房實際情況、林場財力、職工收入水平和意願確定戶型,不得建設超出職工承受能力的大面積住宅。新建住房應具備比較齊全的給水、排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燃氣、電信、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確保設施配套、功能齊全,滿足居住需求;翻新加固的住房要滿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危舊房改造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行業特色,建設成相對獨立的林業小區,實行物業管理。
四、落實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各項優惠政策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資金由中央補助1萬元/戶,省級配套1萬元/戶。不足部分由州、縣政府、國有林場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享受與煤礦危舊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建設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項優惠政策,可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相結合,統一規劃。依據林業管理部門提供的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規劃和計畫,將危舊房改造項目用地全部納入當地新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充分發揮規劃的統籌引導作用;在符合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保證項目建設的用地需求;危舊房改造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應當同步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以劃撥方式供地,確保優先供應;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建設的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設用地,免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免繳省和各地政府有權決定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水、電、熱、燃氣等增容和入網等經營性收費。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依照廉租房政策,實施廉租辦法。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和職工意願確定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房屋產權。除享受廉租住房職工外,其他交足個人承擔部分資金的改造房住戶,可取得完全產權。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的同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支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強化協調配合,認真組織實施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是國家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措施之一,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需要各級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共同推進。各地要根據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特點,成立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指導本地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各級林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在推進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中,要加強聯繫、溝通,統一協調本地區國有林場危舊房的改造工作,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一)州(地、市)、縣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負全責,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省林業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落實省級配套資金,解決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制並上報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年度建設方案,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有關州(地、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建設方案、年度計畫的編制,住宅建設(施工、物資採購)以及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上報項目建設、計畫完成、資金使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要將具體的改造任務、目標、責任進行細化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個環節,抽調能力強、業務精的人員專職做好這項工作。實施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林場應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入戶調查、公示、契約簽訂、房屋拆遷、自籌資金和職工出資的籌措。
(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省林業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議計畫,協調落實中央資金,並下達投資計畫。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將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納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各級建設部門會同林業、發展改革部門對本地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初步設計進行審查,並負責審批;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拆遷、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並協調落實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四)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落實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省級配套資金,列入年度預算;根據省發展改革委投資計畫下達資金預算指標,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各地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多渠道籌集改造項目地方配套資金。
(五)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州(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供地行為的監管,參與竣工驗收。州(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據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批准檔案,確定改造項目用地的供應標準、規模及時序,落實具體地塊,依法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同時,要做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以及項目竣工驗收中的用地核驗工作。
六、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實施,建立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項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違規抵扣,確保建設資金合理、合規和有效使用。按工程進度控制資金的撥付,並按相關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項目法人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方簽訂廉政契約,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加強項目建設全程監督,堅決杜絕項目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省林業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專項稽查,對於疏於管理、監管不力、投資完成率低、進度緩慢、自籌資金落實不力的建設單位,將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七、加強檔案建設,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逐戶核查材料及項目建設各環節的資料,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建立詳細完整的國有林場危舊房住房檔案,檔案必須有專人負責,並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實行季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定人、定責、定時”的要求,每季度末將項目投資、項目進度、資金籌措與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逐級上報。
八、及時組織,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項目建設完成後,省林業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上報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行實體分戶驗收。檢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是否滿足使用功能,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等。二是資料驗收。檢查資料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技術檔案整理標準。三是財務驗收。檢查建設資金是否合理、合規、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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