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青海旅遊協會是由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宗旨任務
青海旅遊協會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其主要任務是:(一)、對旅遊發展戰略、旅遊管理體制、國內外旅遊市場的發展態勢等進行調研,向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三)、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四)、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旅遊信息網路,搞好質量管理工作,並接受委託,開展規劃諮詢、職工培訓,組織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抽樣調查、安全檢查,以及對旅遊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六)、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刊物,傳播旅遊信息和研究成果;(七)、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
青海旅遊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本屆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9名)、常務理事(84名)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青海旅遊協會現有理事163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管理部門、全國性旅遊專業協會、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旅遊景區(點)、旅遊院校、旅遊科研與新聞出版單位以及與旅遊業緊密相關的行業社團都推選了理事。協會的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
青海旅遊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凡在旅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組織等,均可申請入會。
青海旅遊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5個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即:旅遊城市分會、旅遊區(點)分會、旅遊教育分會、婦女旅遊委員會和旅遊商品及裝備專業委員會。
在青海旅遊協會指導下,有2個相對獨立開展工作的專業協會:中國青海旅行社協會、中國青海旅遊飯店業協會。
青海旅遊協會的直屬單位是:青海旅遊管理幹部學院。
活動情況
青海旅遊協會成立以來,根據章程規定的任務,積極開展了有關旅遊體制改革、加強旅遊行業管理、提高旅遊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調研工作;支持地方建立了旅遊行業組織,提供諮詢服務;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旅遊行業機構建立了友好關係,同時還先後加入了中國旅遊協會,世界旅行社協會聯合會(UFTAA)及其所屬亞太地區聯盟( UAPA)、美國旅行商協會(ASTA),發展與國際民間旅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擴大了對外影響;編輯出版了不少旅遊書刊,適應國內外旅遊者之需。
根據國務院對社團組織加強管理和整改的精神,選舉產生了協會新的領導機構成員,研究確定了新世紀旅遊行業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協會要當好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努力做好服務、協調、監管、自律等工作,為我國旅遊業的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特別推薦
青海旅遊協會根據多年的營運情況和遊客的表揚等各方面的情況評估選出最優秀的會員單位:
1、青海黃金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青海旅遊協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青海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會員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 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本行業發展的建議,協助推動待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 開展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規範市場行為,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四、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經濟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套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搞好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評價和報送反饋工作,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六、 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秩序;
七、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開展規劃諮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八、 開展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容量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調整提出建議;
九、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對其他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十、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開展職工培訓,舉辦展覽、抽樣調查、安全檢查等;
十一、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十二、以中國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協會刊物;
十四、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為增強本會的經濟實力,可適當管理和創辦經濟實體;
十五、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收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現時條件;
(一)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旅遊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1、 旅遊行業全國性專業協會和組織;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3、 旅遊行業的外圍組織和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景區等)的協會和組織;
4、 旅遊院校、各綜合性大學的旅遊系和旅遊科研機構;
5、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4、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公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3、 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6、 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
3、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5、 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6、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要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4、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人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公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3、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公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段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二十八條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後在本會的統一領導下和本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