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
土司,是古代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 。
曾於青海東部河湟地區推行“土漢參治”制度,即由外派流官與當地土官共同治理地方,並以流官為主、土官為輔的統治。其后土官因立功受封、土地增多、權力加大、子孫世襲,便擁有了固定的轄地、土兵和土民等,逐漸具備了“封土司民”的條件。
清代
至清代初年,這些有官爵、轄地、土民和土兵的土官紛紛歸順清王朝,從世祖順治四年到十一年(1647~1654年),清政府相繼發給各土官號紙印敕,正式稱其為“土司”,並分別授予指揮使、指揮僉事、指揮同知等職銜。循化撒拉族兩土司也於世宗雍正七年(1729年)被授土千戶職銜。青海土司制度由此確立。青海土司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中央王朝封授的封建領主,為清王朝在該地區的統治工具,同時又是當地的地方官吏。清廷根據其原管轄部署及對牧地、耕地的占有情況“封土司民”。令“各土司仍其舊”,“各領所部耕牧”並“皆於世襲”。各土司雖有品級但不領俸祿。在清廷“以流制土”的原則下,青海土司與朝廷派來的流官共同管理地方事務。其職責為各統其部族以聽徵調、守土、朝貢、保塞之令。土司均設土司衙門,管理所轄範圍兵、刑、錢、谷等各項事務,還領有土兵。一土司系統儼然一小土邦國。部落酋長制與封建官僚相結合是青海土司制度的基本特點。雍正年間,政府在雲貴等地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然而在青海仍然推行土司制度。這是因為青海土司沒有像西南地區土司那樣坐大成患,且“素有捍衛之勞,而無悖叛之事”。直到19世紀末葉,為加強中央集權,才廢除了撒拉族土司,其他土司則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民國初年,由於青海地方官員的請求,並鑒於土民百姓要求廢除土司制度的強烈情緒,青海省政府遂呈請國民政府“明令取消青海土司各職”。1931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通過《明令撤銷土司案》。這樣,延續了幾百年的青海土司制度被正式廢除。但它的影響仍延續了幾百年的青海土司制度被正式廢除。但它的影響仍延續了很長一段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