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城[土司衙署]

土司城[土司衙署]

土司府為本地土司所修建的處理政務和生活起居之處。下設屬官衙門、機構、保全隊及基層政權。等級大則相當於巡撫、縣長級別。多存在於少數民族邊疆地區。

基本信息

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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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政策,其義在於羈縻勿絕,仍效仿唐代的“羈縻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因此它是從政治和經濟兩方面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開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度”,形成於宋代,繁榮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結束於20世紀初,長達一千多年。(參考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鬥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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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闢。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土司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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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於少數民族聚居之邊遠地區,置土官治理之。土官有文職武職的分別,其文職土官分為土府土廳、土州、土縣三級,每級之內的土官又分若干等,作為土官支庶降授之等級。土府廳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經歷、土知事六等。其中土推官舊有貴州鎮遠府土推官一人,乾隆四十九年(1784),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為正七品土官;土經歷舊有雲南開化府土經歷一人,嘉慶二年(1797)因其不管理土民村寨,遂改為正八品土官。此后土官已無土推官及土經歷二項,但存其等級,以為土府廳支庶降授之階。土州有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四等,土縣有土知縣、土縣丞、土主簿、土典史四等。另有土巡檢、土驛丞為土官支庶降授所不及,故不列於等。其土武官分為武土司及土武弁,武土司之等級分為指揮司、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千戶、副千戶、百戶、副百戶、百長、長官司長官、長官司副長官等;土武弁則有土游擊、土都司、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六等。凡列入等級之土武官,均統領土兵,管理村寨。少數無土兵可領、無村寨可管之土武官,屬於有銜無職權,僅僅世襲雲騎尉、千總、把總品銜或改授六品、七品武土官者,均不入武官等級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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