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名稱:青島市統計學會
成立時間:1985年月12月28日
學會性質:研究統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學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統計科學理論和統計方法制度,交流統計工作經驗,提高青島市統計科學水平,推動青島市統計改革和建設,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
學會任務:
(一)組織、指導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共同研究統計實踐中的重大問題,為深化統計改革提供理論依據;
(二)總結、交流、推廣統計科研成果和統計工作經驗;
(三)舉辦統計學術報告會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編輯統計學習資料、通訊;
(四)積極推廣和普及統計科學知識,組織統計培訓;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研究統計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
(六)開展與各省、市及國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研究、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七)表彰和獎勵在統計學術上有突出貢獻的本會會員。
活動範圍:科普諮詢服務;編輯《統計學會通訊》;新知識培訓;科技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
學會章程
青島市統計學會章程
(2005年11月18日抵青島市統計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青島市統計學會
(STATISTICAL ACADEMY OF QINGDAO CITY)(QDSA)
第二條 本會性質:青島市統計學會是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統計學會、山東省統計學會、青島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市統計界科學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研究統計科學理論、統計改革和統計實踐問題,開展學術交流、科普諮詢活動,以提高我市統計科學水平,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統計局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以下簡稱民管局)、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青島市閩江路7號政府後樓(市統計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科研及學術活動;
(二)舉辦統計科學討論會和統計學術報告會,組織編寫、推薦、編印統計學習資料、通訊,宣傳普及統計科學知識;
(三)開展與各省、市及國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研究、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四)組織開展統計培訓工作,提高廣大會員及統計人員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五)調查研究統計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
(六)組織統計科研課題的審定和推薦,統計科研成果及論文的評審;
(七)表彰和獎勵在統計科研和統計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八)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必須是區、市統計系統、企業集團(總公司)專業統計學會,以及市直部門、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中央及省駐青機構,並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必須是對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有相當水平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
(二)單位會員(要有主管單位的有關證明)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介紹,經市學會秘書長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論文成果評選及其他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得到本會編印出版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
(五) 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單位會員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額度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個人會員經秘書長辦公會批准,單位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青島市民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按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高校與科研等有關方面推薦、協商,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本會工作計畫及其他重大事項。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根據本會章程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管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變動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管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管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各專業統計分會的管理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本章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