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實行技師聘任制暫行辦法

《青島市實行技師聘任制暫行辦法》在1990.05.1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工人鑽研技術業務,提高工人隊伍素質,發揮高級技術工人的作用,以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技術職務。技師的職務名稱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青島市勞動局是本市實行技師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技師的考核、評審和聘任工作。

第二章 聘任範圍和呈批程式

第五條 經批准實行技師聘任的單位,聘任技師應按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勞動部門頒發的聘任技師比例限額的規定執行。

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單位技術密集程度和技術工人結構情況,在本系統聘任技師限額內,調劑使用聘任技師的指標。

各單位聘任的技師的人數限額,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經市勞動局核定後下達。

第六條 技師屬工人編制,單位中的管理幹部和以工代乾人員,不屬於聘任技師範圍,若本人申請技師技術職務,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取消幹部身份回到生產崗位,方可參加評聘。

第七條 技工學校中屬工人編制的實習指導教師,符合聘任技師範圍的高級技術工人,可以申請技師技術職務,聘任技師的比例限額,由市勞動局下達。

第八條 實行技師評聘的單位,應事先填寫《青島市實行技師聘任制單位呈批表》,按隸屬關係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勞動局審批。

第三章 考核和評審

第九條 技師的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技工學校或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技術等級標準中高級工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

(五)具有傳授技藝,培訓技術工人的能力。

第十條 申請技師技術職務的人員必須經高級工的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項考核均及格。

已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者,可以免試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合格等級指定工件的考核。

第十一條 技師應按任職條件經全面考核的評審,考核評審的重點放在工業業績、解決實際生產技術問題和創新能力上。

第十二條 技師的技術業務考核工作按《青島市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技師考核評審的程式: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車間(部門)推薦,由單位技師考核機構組織考核,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技師考核評審機構考核評審後,填寫《技師資格審批表》,由單位主管部門報送市技師考核評審機構審定,合格者,由市勞動局核發《技師合格證書》。

第四章 考核評審機構

第十四條 市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委員會,是全市技師考核評審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審定各縣(市)、區及各主管部門的考核評審方案和技師考核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和各主管部門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分會)、是本地區、本系統的技師考核評審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歸口行業工種的申請技師人員資格審查,對申請人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實際操作的考核,組織技術答辯以及認定有關革新成果,並提出考核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技師考核機構,負責本單位申請技師人員的推薦、組織考前的理論培訓、技能訓練和考核以及有關革新成果的認定。

第五章 聘任和管理

第十七條 取得技師合格證書的高級技術工人,所在單位可根據生產需要和市核定的技師限額進行聘任。

單位聘任技師應與被聘技師簽訂聘約,規定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辭聘、解聘、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技師聘任期限為三至五年。聘任期滿前三個月,單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技師任職的實績,提出續聘或解聘意見。

第十九條 被聘任的技師,實行職務津貼。單位在不突破月人均二十元的前提下,可按不同工種(崗位),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幅度內自行確定。發放的津貼,企業列入成本,事業單位列入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 技師在任職期間辦理退休手續時,其職務津貼列入工資基數計算退休費。

第二十一條 被聘任的技師脫離生產崗位的,不再享受技師待遇。

第二十二條 技師在被聘任期內,調離所在單位的,必須解除聘約,調入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未被聘任者,只保留技師資格,不享受技師待遇。

第二十三條 技師由單位勞工(人事)部門建立技師檔案,進行統一管理。並採取民眾評議、基層領導鑑定、企業技術考核機構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定期評議。定期評議的結果和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鑑定的技師在生產中的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等科技成果應記入本人技師檔案。

第二十四條 技師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或在生產工作中因本人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市勞動部門批准,撤銷其技師職務,收回《技師合格證書》,同時取消相應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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