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生效日期】2000-06-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2000年6月26日青政發〔2000〕107號)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和合理的醫療消費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本辦法享受醫療補助。

第三條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包括以下單位(含中央、省駐青同類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
(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前款所列單位的人員屬一、二類保健對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對象醫療補貼辦法執行。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按用人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的4%,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並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分為兩部分使用,一部分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另一部分劃入調劑金統籌使用。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入個人醫療帳戶部分按本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其退休費)的3%記入。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作為調劑金,主要用於以下費用補助:
(一)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屬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55周歲以下拔尖人才的補助80%,其他職工補助50%;
(二)在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封頂線以上,並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目錄、服務設施範圍的費用,各類人員一律補助90%,但最高補助限額為5萬元。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設帳戶,專款專用。

第九條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籌集,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按照本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內四區,其他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補助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與本市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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