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青島市台州商會經過許多人的努力籌備了近半年於2012年9月3日經青島市民管局批覆,在2012年10月28日成立。青島市台州商會是由在青島的台州籍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在青島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下的具有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青島市台州商會目前擁有會員單位約200家,成員資產總額超百億元,年銷售總額達50億元,為青島貢獻稅收近5億元,就業超過5萬人。商會會員遍布青島各區縣,會員行業涉足地產開發、百貨商城、橡膠製品、五金機電、鐘錶眼鏡、服裝鞋業、塑膠化工、餐飲物流、辦公家居、建材金融等諸多領域,湧現出一大批行業領軍人物,成為青島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生力軍。
青島市台州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150家,商會會員分布在青島各行各業,有房地產開發、有礦業開採、有商業地產開發、有家具廠、皮鞋廠、五金廠、服裝廠、建材行業、餐飲業、服務業、金融諮詢等等。據商會資料統計,我們青島台州商會近150家的會員企業在青島年產生銷售營業額35億以上,產生稅收近兩億,就業人數超過5000人,在青島的台州人已成為青島民營經濟中不可缺少的中堅力量。青島市台州商會的成立為在青經商、投資辦公司(企業)的台州商家和企業家搭建起相互溝通、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平台。
商會會員選舉了首屆商會理事29名,商會領導班子由13人組成,其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7人、副會長4人。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青島市台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浙江省台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島市投資興辦、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推動青島市與浙江省台州市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台州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立足青島市場;面向全國,為進一步促進青島和台州經濟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青島市民政局是青島市台州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是青島市台州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青島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青島市市北區山東路11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經常向政府反映意見和要求。為政府提供經濟科技信息,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而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台州市人民政府搞好台州駐青的工商機構管理。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協調關係,疏通渠道。為會員提供、介紹經濟技術信息,商情動態,市場行情,發展趨勢等商業信息。介紹提供適應市場經營、資金融通,政策法律諮詢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四)組織展銷會、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行業關係,發揮在青台州企業的整體優勢。
(五)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弘揚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風尚。
(六)組織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七)創辦服務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構成: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必須是由浙江省台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島市投資興辦、並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會的章程;
3、持有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4、企業註冊資金在50萬以上;
5、近兩年經營狀況良好,在同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1、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2、填寫入會申請表;
3、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4、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5、辦理入會手續,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調排憂解難;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和決議,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叄佰萬元人民幣;
(二)執行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叄拾萬元人民幣;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捌萬元人民幣;
(四)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伍萬元人民幣;
(五)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捌仟元人民幣;
(六)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壹仟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經青島市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的除名: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本會選舉方式:本會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等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常務副會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參加重大會議和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檔案;
(二)負責兩地政府(青島市、台州市)相關方針政策的宣傳與學習;
(三)負責本會重大項目的考察、調研;
(四)商會運營與發展戰略的制定;
(五)授會長委託負責每季度一次會長辦公會的主持召開;
(六)負責本會財務預算與支出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本會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會議、論壇、考察、訪問等);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會長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會員管理、會議管理、換屆選舉、會費和財務管理、公文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開、內部爭端裁決等制度並認真執行,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