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青發〔2008〕16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0〕5號),2012年2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青政發〔2012〕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著力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拓展小微企業發展空間和載體,引導小微企業向科技型、創新型方向發展等5部分。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青政發〔2012〕7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青發[2008]16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意見》(青政發[2010]5號)精神,為增強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充分激發民眾創業熱情,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制定以下意見:
一、著力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一)鼓勵銀行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繼續實施小額貸款風險扶持政策,將用於小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經營性貸款納入小額貸款風險補償範圍,鼓勵銀行向小企業貸款傾斜。建立完善銀行小微企業貸款考核機制,建立對轄區銀行機構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差異化監管激勵機制,適當提高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將各銀行機構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與機構準入和年度監管評級掛鈎。小企業貸款業務開展好的銀行機構,在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各銀行機構要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不抽貸、不壓貸,在收益覆蓋風險前提下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確保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各商業銀行)
(二)擴大針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規模。市政府向青島市擔保中心出資設立的擔保增信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推進設立政策性融資再擔保機構,擴大面向小微企業的擔保業務。引導行業協會、重點園區、創業基地、企業互助組織等設立面向小微企業的互助基金,開展小微企業互助擔保業務,其中由獨立法人機構負責運營的,視同擔保機構予以相應的補助。加大對小微企業擔保的補助力度,對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一年以上,當年新發生的擔保業務額達淨資產規模倍數以上,且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0%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其發生的單筆擔保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給予不高於1.5%的補助。優先補助小微企業的低收費擔保業務,降低企業擔保成本。發揮龍頭擔保機構的帶動作用,引導擔保機構創新針對小微企業的擔保產品。各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要簡化程式,及時為擔保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暢通擔保抵押渠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各區市政府、各商業銀行)
(三)加強融資服務平台建設。建立政府增信資金補充機制,擴大低息統借統還貸款平台貸款規模。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勵各銀行與擔保機構、銀行與小微企業間建立組團擔保、小企業互保、小企業互助資金池等多種形式的低息貸款平台。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免費信用評級,有針對性地幫助小微企業多渠道融資。支持行業協會、工業園區及中介機構等建立面向小微企業的融資綜合服務平台,為小微企業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
(四)鼓勵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各類融資租賃機構來我市設立總部或開設分支機構,創新融資租賃業務,解決企業“缺抵押”貸款難問題。建立融資租賃業務獎勵補償機制,對符合扶持條件、為小微工業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經審核確認,按不超過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獎勵補償,相應降低小微企業租賃費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局、青島銀監局、各商業銀行)
(五)為小微企業提供低收費貸款周轉金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融資機構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開展小微企業低收費貸款周轉金業務。市財政按貸款周轉金0.3%的比例將補助資金撥付投融資機構,由投融資機構將補助資金具體支付小微企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金融辦、各商業銀行)
(六)鼓勵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進一步加大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投入,不斷擴大新興產業、服務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吸引社會資本,做大做強我市股權投資基金,共同對我市小微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種子期的小微企業進行投資,拓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鼓勵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捆綁發行集合票據,重點向淨資產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收反擔保費。同支票據中小微企業發行額度總計超過50%的,其中的大中型企業同樣享收免擔保費政策。對提供免費反擔保的機構按照免費反擔保額度給予1%補貼。政府按發行額度承諾5%的風險緩釋金,用於償還到期未還債務。(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
(七)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快速發展,逐步增加試點數量。對小企業貸款規模、貸款利率、機構評級達到規定標準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業貸款年平均餘額1%的標準給予補助。對上年年均貸款利率低於全市同業平均水平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業貸款年平均餘額1%的標準給予獎勵。(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
 (八)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支持。按照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要求,探索補助性、資本性、激勵性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市、區市現有支持企業發展資金應向小微企業傾斜,適當降低規模門檻,加大扶持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支持比例,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投入小微企業。各區市也應相應設立小微企業發展資金,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積極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報國家扶持項目。(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市政府)
(九)認真落實國家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及時梳理和公布國家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納稅服務,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幫助企業落實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政策。指導小微企業嚴格規範項目管理和經費歸集,簡化申報流程、擴大受益群體,積極為企業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國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於從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稅實行免徵、減征政策。小微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地稅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小微企業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間,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免收發票工本費。(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加強對小微企業產品的政府採購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其經國家和省市認定的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採購小微企業生產的新產品;以綜合評價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小微企業生產的新產品評分比重併合理設定分值比重。(市財政局)
三、拓展小微企業發展空間和載體
 (十一)切實解決小微企業發展用地。在城鄉規劃中合理安排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鼓勵區市規劃建設小微企業產業園,在重點工業集聚區和工業功能區專門劃出一定範圍,建設配套小微企業生產基地,鼓勵小微企業入園發展。新農村建設中的舊村改造,應當規劃預留工業用地,採用建設標準廠房租售形式發展小微企業。有條件的區市要創建創業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入駐發展。(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各區市政府)
(十二)大力發展都市產業和樓宇經濟。支持市內四區利用閒置樓宇、廠房發展具有區域特色的都市產業,發展以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和輕型加工製造為主的小微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可將小企業原有用地上的合法建築適當改造並臨時改變用途,用於發展現代都市工業,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研究制定發展樓宇經濟的意見,按照業態先進、特色突出、配套完善、效益顯著的原則,組織對現有商務樓宇進行改造提升、轉型升級,提高樓宇品質、完善載體功能,著力培育新型業態小微企業。對現有園區內閒置廠房、倉庫進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決用地的小微企業提供租賃信息。(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市政府)
四、引導小微企業向科技型、創新型方向發展
 (十三)支持小微企業走“專精特新”之路。制定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產品(技術)認定辦法,每年扶持一批專精特新產品(技術),推動傳統製造業小微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支持更多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建立面向社會公開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庫,優先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發明專利產品企業。對研發投入和專利成果達到一定水平,產品市場占有率進入國內外同行業前列的企業,集中財政、金融、人才、信息等優勢資源進行培育,力爭三年培育100戶“專、精、特、新”小企業標桿企業、細分行業領軍企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十四)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小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指導意見,重點培育和建立一批技術研發機構,廣泛開展“一企一技術”活動。引導小微企業加強工業設計,提高產品附加值。鼓勵小微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和申報專利,加大自主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定符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品牌培育體系,引導和支持小微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實行技術開發業務收入營業稅減免、資助聘請專家費用等措施,鼓勵小微企業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合作,定期組織小微企業與科研院所開展技術交流、設立研發基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升企業技術水平。鼓勵各類研發資源、科研儀器、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向小微企業開放。開展“專家服務小企業”活動,選擇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專家定點服務試點,探索專家服務小微企業長效機制,幫助小微企業解決技術難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十五)支持和引導小微企業信息化建設。支持小微企業根據規模和行業特點開展信息化建設,鼓勵初創型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市場,引導成長型小微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鼓勵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將信息技術融入產品研發設計,發展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催生的新型業態。優先支持面向小微企業的數據存儲、服務外包、物流服務、工業設計、電子商務等生產服務業信息平台。扶持小微企業建設信息化示範企業。(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六)幫助小微企業開拓市場。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洽談會、展銷會、博覽會,加大產品和品牌宣傳推介力度,擴大特色出口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拓展產品銷售渠道。對小微企業參加中博會等境內外大型展銷活動的展位費給予補貼。以青島國際時裝周、中國國際消費電子博覽會等為依託,搭建小微企業名優產品交易、技術對接、投資貿易等綜合會展平台,幫助企業增加訂單。鼓勵和幫助小微企業套用電子商務開拓市場。(市商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五、加強對小微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七)推進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市、區市和重點街道(鎮、園區)為重點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體系,並形成三級服務平台連通互動工作機制,實現服務網路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加大對產業園區和集聚區服務平台的培育和建設力度,區市產業基地、創業基地、工業功能區、特色產業園區應建立面向小微企業,具備創業輔導、管理諮詢、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信息服務等功能的公共服務體系,對經認定達到標準的社會化公共服務平台給予一定資助,支持小微企業購買和使用社會化服務。發揮各級小企業協會、行業協會作用,搭建政企溝通、會員交流橋樑。組織企業間產品協作、融資聯保、管理諮詢、信息交流等活動,支持小微企業抱團發展。(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各區市政府)
(十八)加強小微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針對小微企業的人才培訓計畫,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與高等院校合作開展小企業家高端培訓,每年培訓小微企業高級經營管理者300人;開展面向小微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源、生產管理、職業技能、技術套用、市場行銷等方面的培訓,每年培訓人數3000人以上;實施“小企業創業培育計畫”,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一線工人的培訓,每年培訓人數不低於10000人。開展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鑑定,建立健全針對小微企業的人才引進機制和管理辦法,鼓勵和支持畢業大學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到小微企業就職發展。(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九)引導中介機構大力開展面向小微企業的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對小微企業創業輔導、會計法律、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信息化建設等公共服務需求提供低費或免費服務。進一步完善小企業公共服務外包池,根據小微企業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和最佳化服務項目,滿足更多小微企業服務需求。根據小微企業的個性化需求,支持中介機構提供個案診斷和輔導,引導企業轉型升級。(市經濟信息化委)
(二十)加強對小微企業運行動態的監測分析。統計部門會同經信部門建立小微企業統計監測體系,加大經濟運行分析中小微企業的比重,並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分析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搞好信息引導和跟蹤服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管、環保等相關部門要及時公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青島調查隊、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各區市政府)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業發展工作的督查、考核、評議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發展情況的考核力度。市監察部門要把涉企部門的小微企業工作納入監察範圍,將小微企業作為單位社會評議代表對部門工作進行評議,企業對部門基層單位的投訴查處納入對部門的考核中。建立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工作考核獎勵制度,按年度對各區市新增小型企業個數、吸納就業人數以及扶持小微企業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市監察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二十二)市促進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本意見的貫徹執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抓好貫徹落實,市促進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的解釋工作。
本意見所指小型、微型企業,是2011年工業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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