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機構簡介

青島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QingDao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QDHRA) 本會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教學、科研工作的人員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搭建企業、事業、高(職、技)校及其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之間交流、溝通、提升的平台,致力於服務其人力資源發展,促進其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服務。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協會橋樑作用,在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其它組織之間建立通暢、高效的溝通渠道。
(二)、為促進我市各產業健康、協調發展,積極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服務;
(三)、協調會員單位人才糾紛,促進人才信息共享,協助招聘各類人才,開展人才誠信調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業務監督;維護會員在人力資源方面的合法權益;
(四)、通過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刊、網站、人力資源管理年鑑等載體,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快車道;高效快速地為會員傳遞、解讀國家、省、市相關政策; 辦理會員委託事項。
(五)、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方法和工具;開展培訓、研討、諮詢等活動,提升我市企業整體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六)、開展僱主品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經理、人力資源管理成果、優秀論文等的評選,舉辦人力資源管理主題論壇和專業展覽等;與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合作,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
(七)、開展調查研究,發布專業信息;組織制定自律公約並監督執行,規範會員行為。
(八)、認真辦理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指定或委派的各項工作。

協會章程

青島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青島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QingDao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QDHRA)
第二條 本會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教學、科研工作的人員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搭建企業、事業、高(職、技)校及其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之間交流、溝通、提升的平台,致力於服務其人力資源發展,促進其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青島市人事局、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青島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協會橋樑作用,在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其它組織之間建立通暢、高效的溝通渠道。
(二)、為促進我市各產業健康、協調發展,積極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服務;
(三)、協調會員單位人才糾紛,促進人才信息共享,協助招聘各類人才,開展人才誠信調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業務監督;維護會員在人力資源方面的合法權益;
(四)、通過協會專業委員會、會刊、網站、人力資源管理年鑑等載體,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快車道;高效快速地為會員傳遞、解讀國家、省、市相關政策; 辦理會員委託事項。
(五)、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的方法和工具;開展培訓、研討、諮詢等活動,提升我市企業整體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六)、開展僱主品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經理、人力資源管理成果、優秀論文等的評選,舉辦人力資源管理主題論壇和專業展覽等;與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合作,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
(七)、開展調查研究,發布專業信息;組織制定自律公約並監督執行,規範會員行為。
(八)、認真辦理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指定或委派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服從本會的章程;
(二)嚴格遵守勞動契約法,無不良用人記錄的用人單位;
(三)建立規範人力資源制度,聲譽良好的用人單位;
(四)對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有需求的企業、高(職、技)校和其它社會組織;
(五)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研究的組織或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普通會員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秘書長批准;
(三)理事會員由秘書長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
(四)在本會開展的服務或活動中享受優待;
(五)有退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將會員證交回秘書處。
第十三條 對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按入會許可權和相應程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延期或提前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會員參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推薦會員進入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代表理事會主持協會工作,該副會長駐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並報市經貿委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
(三)、具備較強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因特殊情況發生個別變動,需要作出調整或變更的,可採取會議或函商2/3以上理事會成員並獲所函商的理事會成員2/3以上通過的方式表決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四)檢查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計畫、籌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並起草有關報告;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用於:
(一)、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等;
(二)、獎勵對協會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三)、專家、學者為會員舉辦的培訓、講座等;
(四)、與有關組織往來活動;
(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會務活動;
(六)、編輯會刊及不定期刊物;
(七)、調研或評選等費用;
(八)、其它費用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章程修改須經秘書處提請,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經理事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由審計部門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 月 日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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