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學
1、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一日為準。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2、義務教育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原則。國小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入學。國小畢業生應相對就近安排進入國中學習,國中服務範圍可按對口國小確定,也可按畢業生所在社區確定。
3、區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服務範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以及戶籍不在我市或進城務工流動人口又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範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後方能生效。
4、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辦理緩學證書;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亦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5、區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6、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複查,如發現仿造證件者,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生檔案。國小、國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國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7、新生應按標準班額國小為40人,國中為45人編班,國小教學班級以不超過45人為宜,國中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
(二)轉學 借讀
1、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2、學生轉學審批手續。義務教育段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非義務段取得學籍的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學。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3、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迴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
4、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周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要積極給予辦理。
5、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需借讀的,可持相關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程式辦理借讀手續。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借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範圍的外來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市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範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6、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7、轉學情況,義務段由學校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查,非義務段由區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基教處審查。
(三)休學 復學
1、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2、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填寫休學證明單,並附市級以上醫院的病歷、醫生診斷證明、化驗單、藥費單,九年義務段的學生報區教育局基教科審批,非義務段報市教育局基教處審批後方可休學。休學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入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3、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可以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也可以仍讀原年級。
4、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學號不變。
5、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地區學習,且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可視休學對待,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出具。學生在一年內可以申請回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註銷其學籍。
(四)輟學 退學
1、義務教育階段要嚴格執行在校學生流失報告制度,學校應隨時將流失情況上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將流失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2、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學校要予以接收,並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後跟不上原年級就讀者,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籍按休學生的學籍進行處理。
3、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顧退學。對無顧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學生復學。
4、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且休學超過兩年;年齡超過17周歲者;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予以退學。
5、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肄業證書,註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發給退學證明。
(五)升級 跳級
1、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級繼續學習。
2、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跳級。學生國中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3、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
(六)畢業
1、學生修業期滿,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準,思想品德考核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允許畢業。不合格者予以結業。
2、因各種特殊情況喪失學習能力,不得不中止學習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作為肄業處理。
3、送工讀學校學習的畢業生,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4、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義務教育階段畢業證由區教育局驗印,與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除學校蓋章外,經市教育局驗印,方為有效。
5、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一次)。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核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區教育局出具證明,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核對後,補發證件證明。嚴禁學校出據假文憑或假證明。一旦查出,市教育局將在全市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