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形式

青少年犯罪形式是指青少年犯罪的行為表現方式。較常見的青少年犯罪形式有:(1)團伙性犯罪,這是一種青少年違法犯罪群體,一般結構較鬆散,形成發展較怏,沒有明顯的核心人物,犯罪的盲目性大,偶發性強,地域色彩突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2)暴力性犯罪,指採取暴力或暴力脅迫的方式對他人生命或人身進行傷害,劫取財物,如殺人、搶劫、強姦、爆炸、傷害等,其數量雖然不很多,但危害極其嚴;(3)隨遇性犯罪,即事前無預謀,在特定情境中突然萌發犯罪動機及行為。如順手牽羊型的盜竊,一哄而上的街頭流氓行為等。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檔案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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