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將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簡介

根據《中共宿州市委辦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靈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發【2010】19號)和《中共靈璧縣委、靈璧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靈秘【2010】14號)精神,設定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職責。
(三)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職責。
(四)將擬訂本縣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行使;縣政府任期目標管理考核職責劃給縣政府辦公室行使。
(五)將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九)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人事行政複議工作。
(十三)加強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加強機關、企事業離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服務職能。
(十五)增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施管理職能。
(十六)將企業職工病退審批職能和傷殘等級鑑定職能上劃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補)貼、福利工作,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規範性意見。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意見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負責對全縣技能培訓機構的指導和綜合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0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調機關股室、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印鑑管理、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匯集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宣傳報導等工作;負責綜合文字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目標任務考核、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來信來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勞動監察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依法行政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宣傳、諮詢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
擬定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督促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擬定農民工工作相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推動農民工創業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就業、創業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落實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辦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培訓和乾管許可權內的職務任免工作;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分工範圍內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任職定級和交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負責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和上報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承擔縣實施公務員法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靈工作和回國專家來靈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靈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專家交流事宜;歸口管理來靈工作外國專家,組織實施省、市、縣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畫、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按規定監督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承辦省、市、縣引智領導小組和省、市外國專家局交辦的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股(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縣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靈就業管理有關政策,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靈就業有關工作;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失業保險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地方性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實施工作;研究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和組織實施;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負責對全縣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擬定和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工作;研究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職業培訓機構;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考工定級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人才開發股)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上報等事宜;負責組織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轉正定職和調配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考核獎懲和乾管許可權內的職務任免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才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事宜;負責有關培訓機構資格的論證和評估,發展、規範培訓市場;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承擔縣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費)、津(補)貼、福利費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參保人員)的退休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的遺屬補助及一次性撫恤的審批;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八)養老保險股(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研究擬訂養老保險地方性規定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研究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承擔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落實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承擔參保人員退休的審批。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擬訂全縣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並監督落實;指導和監督原農村養老保險規範運行,平穩過渡;負責城區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審批;指導和推進農村特殊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負責承辦其它農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的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擬訂全縣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拆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和統計管理工作。
(九)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股
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醫改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綜合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職工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等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對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協調勞動關係有關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審查、簽訂、備案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規範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處理工作;負責建立並完善勞動爭議協調機制;辦理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

人員編制

靈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仲裁辦主任1名(高配為副科級)、軍轉辦主任1名(高配為副科級)、監察大隊大隊長1名(高配為副科級);股級領導職數10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