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縣機構改革方案

霞浦縣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福建省機構改革方案》和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霞浦縣機構改革方案。

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

深化機構改革,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加快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新福建的重要指示精神,從機構職能上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縣主要機構設定及其職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省級、市級機構改革有效銜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統籌縣鄉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最佳化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充分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結合霞浦縣實際,因地制宜,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為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打造“六個霞浦”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省委、市委具體部署下,由縣委負總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機構職能

(一)對應中央、省、市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縣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將縣監察局的職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與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2)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3)將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中共霞浦縣委機構設定 中共霞浦縣委機構設定

(4)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5)將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6)組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7)將縣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

(8)組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9)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

(10)組建縣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局。

2、加強縣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調整最佳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2)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老幹部、公務員工作。

將縣委老幹部局的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務員局)的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老幹部局、縣公務員局牌子。

縣委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由依託縣委組織部改為在縣委組織部加掛牌子,縣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委員會由掛靠縣委老幹部局改為設在縣委組織部。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老幹部局。

(3)縣委宣傳部統一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將縣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併入縣委宣傳部。縣委宣傳部加掛縣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4)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

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歸口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

(5)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

將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涉僑事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入縣歸國華僑聯合會。

3、新組建和最佳化職責的機構

(1)組建縣自然資源局。

將縣國土資源局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參與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職責,縣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農業局的草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海洋與漁業局的擬訂海洋功能規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域、海島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

(2)組建縣農業農村局。

將縣農業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加掛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農業局。

(3)組建縣文體和旅遊局。

將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的職責,縣旅遊事業局的行政職責,以及縣廣播電視事業局承擔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職責等整合,組建縣文體和旅遊局,加掛縣新聞出版廣電局牌子,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歸口縣委宣傳部領導。不再保留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和單設的縣旅遊事業局、縣廣播電視事業局。

(4)組建縣衛生健康局。

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縣民政局承擔的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局承擔。

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5)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和擁軍優屬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加掛縣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6)組建縣應急管理局。

霞浦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 霞浦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

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農業局的草地防火相關職責,縣地震辦公室的震災應急救援行政職責,以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重新組建縣林業局。

將縣林業局的相關職責,縣農業局的草地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等部門承擔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8)最佳化縣司法局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的法制工作職責劃入縣司法局。

(9)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10)最佳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

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物價局、縣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的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相關職責,縣商務局的牽頭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仍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縣知識產權局牌子。

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4、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1)不再設立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二)與中央、省、市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1、與中央、省、市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縣委辦公室、縣委縣直機關工作委員會、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縣委工作機關;縣政府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縣交通運輸局、縣統計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縣委台灣辦公室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涉港澳事務管理職責,縣檔案館(縣檔案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縣委辦公室加掛縣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縣委機要局、縣委台港澳辦公室、縣檔案局牌子,對外可使用縣國家保密局、縣密碼管理局、縣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名稱。縣檔案館作為相當正科級事業單位設定。

不再保留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3)最佳化縣政府辦公室職責。

將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職責,縣商務局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推進全縣企業上市和再融資職責等,劃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縣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4)最佳化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將縣民政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加掛縣科學技術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5)最佳化縣交通運輸局職責。將縣海洋與漁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縣海洋與漁業局、縣信訪局、縣城市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縣城市管理局。

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有關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管理職責,以及其他部門承擔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職責整合,組建縣城市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將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更名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3)調整縣委縣政府信訪局管理體制。將縣委信訪局(縣政府信訪局)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縣政府信訪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組建縣委信訪局,與縣政府信訪局合署辦公。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36個。黨委機構9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8個。政府工作部門27個。

其他改革

(一)深化縣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縣人大機構改革

(1)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2)組建縣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2、深化縣政協機構改革

(1)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縣政協經濟與人口資源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2)組建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縣政協教科文衛體與文史學習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將縣政協教科文衛體與文史學習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強化問題意識,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始終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群團組織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進一步抓好各群團改革方案落實,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更好適應基層和民眾需要。

將群團組織改革與機構改革相結合,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深化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縣委和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將縣委黨史研究室與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整合,設定縣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黨委和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確需單設為行政機構的,要整合相同相近的行政職能,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定,計入機構限額。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按中央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三)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的改革要求,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將“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貫穿於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的全過程。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清理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壓縮辦理時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加快實體大廳與網上大廳線上線下一體化,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全面落實“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辦事制度,用最短的時間、最優的服務、最快的速度把企業和民眾的事情辦好。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並實行清單化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依法推進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在相關領域整合組建綜合執法隊伍,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縣執法主管部門與執法隊伍實行“局隊合一”的執法體制,統一以主管部門名義執法,壓實主管部門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加強隊伍建設的責任。除環保監測監察等明確規定實施垂直管理的機構外,其他均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將綜合行政執法向鄉鎮(街道)等基層延伸,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鄉鎮(街道)綜合檢查與市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五)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鄉鎮(街道)相關改革工作要與縣本級黨政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縣直各部門單位要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鄉鎮(街道),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

基層機構設定和人力資源調配必須面向人民民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不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定模式。要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經濟發達鎮等規模較大的鄉鎮可設定6個內設機構,一般鄉鎮設定3個左右的內設機構。

理順縣級部門與鄉鎮(街道)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縣級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鄉鎮(街道)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六)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縣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規定的機構限額,縣黨政機構不超過37個。

全面清理限額外行政機構,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黨政機關合署辦公的,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從嚴從緊控制縣黨政機構加掛牌子的數量,掛牌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等。臨時機構要在任務完成後及時撤銷。精簡整合各類派出機構,黨委和政府派出的各類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不納入機構限額,結合清理規範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規格不高於內設機構。全面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切實精簡數量和調整組成人員,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承擔,確需單設的應納入機構限額管理。

強化編制總量控制,嚴禁擅自增加編制種類、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確保行政編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總量,事業編制不突破2012年年底基數。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定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堅決整治上級部門通過劃撥經費、項目審批、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級增設機構、提高規格、增加人員編制或領導職數等“條條幹預”行為。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要充分認識做好機構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地方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委機構改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審定機構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機構改革具體工作。各部門黨委(黨組)和各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主要領導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堅持貫徹落實改革任務,不講條件、不打折扣、不搞變通、不開口子。

(二)細化工作進度。

堅持目標導向,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進一步細化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做到分工合理、程式清晰、時間節點明確,確保改革各項任務圓滿完成。縣機構改革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實到位。

(三)穩妥有序推進。

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新舊機構交替中,有序做好人員轉隸、新機構掛牌、集中辦公等工作。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的,要確保工作有序銜接。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緊緊抓住職能轉變這個關鍵,在改職責上出實招硬招,在職能整合、業務融合上真正發生化學反應,做到脫胎換骨。要切實做好人員劃轉、機構編制、財經、檔案、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場所調配等機構改革配套措施。對新組建和整合調整較大的部門出現超編、超領導職數的情況,給予3年左右的過渡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

(四)嚴明紀律規矩。

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藉機構改革之機,違規突擊提拔幹部和評定職稱,不得擅自設立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得私分、變相發放、轉移國有資產。嚴格遵守保密紀律。縣委和縣政府要將本地區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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