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電氣照明是一種人工照明,它具有燈光穩定、易於控制、調節及安全、經濟等優點,是現代人工照明中套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照明方式。與電氣照明相關的基本概念有如下幾個。
(1)光通。光源在單位時間內向周圍空間所輻射出的能使人眼產生光感的能量,稱為光通量,一般簡稱光通,其單位是流明(lm)。
(2)光強。光源在給定方向上的輻射強度,稱為發光強度,一般簡稱光強,其單位是坎德拉(cd)。
(3)照度。在被照物體表面上,單位面積所投射的光通量,稱為照度,其單位是勒克斯(Ix)。
(4)亮度。發光體在視線方向單位投影面上的發光強度,稱為亮度,其單位是(cd/m²)。這裡所指的發光體不僅是光源,所有受照物體都會反射光線,因此對於人眼來說均可視為間接發光體。發光體的亮度值實際上與視線無關。
(5)光源的顯色性。光源對受照物體顏色顯現的性質,稱為光源的顯色性。
(6)光源的顯色指數。光源的顯色指數是指在待測光源照射下物體的顏色與日光照射下該物體顏色相符合的程度,而將日光或與日光相當的參考光源(標準光源)的顯色指數定為100。因此,被測光源的顯色指數越高,說明光源的顯色性越好,也就是物體顏色的失真度越小。
方式
電氣照明方式是指照明設備按其安裝部位或光的分布而構成的基本制式。按安裝部位可分為一般照明(包括分區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等;按光的分布和照明效果可分為直接照明和間接照明。選擇合理的照明方式,對改善照明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節約能源等有重要作用。
(1)一般照明。一般照明是不考慮局部的特殊需要,為照亮整個室內而採用的照明方式,它適用於無固定工作區或工作區分布密度較大的房間,以及照度要求不高但又不會導致出現不能適應的眩光和不利光方向的場所,如大型廠房、辦公室、教室等。
一般照明由對稱排列在頂棚上的若干照明燈具組成,室內可獲得較好的亮度分布和照度均勻度,所採用的光源功率較大,而且有較高的照明效率。這種照明方式耗電大,布燈形式較呆板。
(2)分區一般照明。分區一般照明是為了提高特定工作區照度的照明方式,它適用於某一部分或幾部分需要有較高照度的室內工作區,並且工作區是相對穩定的,如旅館大門廳中的總服務台、客房,圖書館中的書庫等。
分區一般照明根據室內工作區布置的情況,將照明燈具集中或分區集中設定在工作區的上方,以保證工作區的照度,並將非工作區的照度適當降低為工作區的1/3~1/5。這種照明不僅可以改善照明質量,使室內獲得較好的光環境,而且還能節約能源。
(3)局部照明。局部照明是為了滿足室內某些部位的特殊需要,在一定範圍內設定照明燈具的照明方式,它適用於局部需要有較高照度,由於遮擋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某些範圍,需要減小工作區內反射眩光,為加強某方向光照以增強建築物質感的場所。
局部照明通常將照明燈具裝設在靠近工作面的上方,在局部範圍內以較小的光源功率獲得較高的照度,同時也易於調整和改變光的方向。
(4)混合照明。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方式,它適用於有固定工作區、照度要求較高並需要有一定可變光方向照明的房間,如醫院的檢查室、牙科治療室、縫紉車間等。
良好的混合照明方式可以增加工作區的照度,減少工作面上的陰影和光斑,在垂直面和傾斜面上可獲得較高的照度,減少照明設施總功率,節約能源,但不足之處是視野內亮度分布不勻。為了減少光環境中的不舒適程度,混合照明照度中的一般照明的照度應占該等級混合照明總照度的5%~10%,且不宜低於20lx。
(5)照明方式選用原則。①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採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時,宜採用一般照明;②當某一工作區需要高於一般照明照度時,可採用分區一般照明;③對於照度要求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單獨裝設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採用混合照明;④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設局部照明。
種類
電氣照明的種類有正常照明、應急照明(曾稱事故照明)、值班照明、警衛照明、障礙照明和景觀照明。
(1)正常照明。正常情況下的室內外照明,對電源控制無特殊要求。所有居住房間、工作場所、運輸場地、人行車道以及室內外小區和場地等,都應設定正常照明。
(2)應急照明。當正常照明因故障而中斷時,能繼續提供合適照度的照明,它一般設定在容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和主要通道的出入口處。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供給繼續工作或暫時繼續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所有應急照明必須採用能瞬時可靠點燃的照明光源,一般採用白熾燈和鹵鎢燈。
(3)值班照明。供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值班人員使用的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衛照明。用於警衛地區和周界附近的照明,如用於警戒及配合閉路電視監控而配備的照明,通常要求有較高的照度和較遠的照明距離。
(5)障礙照明。裝設在建築物上、構築物上以及正在修築和翻修的道路上,作為航空障礙標誌燈或障礙標誌的照明。
(6)景觀照明。景觀照明是布置在建築的輪廓、周邊以烘托環境和氣氛的照明。
一般要求
(1)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視覺要求、作業性質和環境條件,使工作區或空間獲得良好的視覺功效、合理的照度和顯色性、適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適的視覺環境。
(2)在確定照明方案時,應考慮不同類型的建築對照明的特殊要求,處理好電氣照明與自然採光的關係,合理使用建設資金,儘可能地採用節能高效的燈具,充分注意技術與經濟效益的關係。
(3)電氣照明設計時,還應考慮以下要素:①應有利於人的活動安全、舒適和正確識別周圍環境,注意人與周圍環境的協調性;②應重視空間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陰影,控制光熱和紫外輻射產生的不利影響;③應有適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儘可能地限制眩光,以減少人煩躁和不安;④處理好光源色溫與顯色性的關係、一般顯色指數與特殊顯色指數的色差關係,避免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和不和諧感;⑤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選擇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區域,降低電能消耗指標;⑥電氣照明設計還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規程規定。
設施維護
為了避免電氣照明故障的發生,必須對電氣照明設施加強維護。
1.日常維護
要對配電箱、熔斷器、開關線路及每個燈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維護時要斷電操作,對異常現象及時進行處理。
2.定期維護
要定期(半年或一個季度)對照明設施進行維護,具體內容如下:
(1)配電箱、燈座和插座等裝置上的各種接線、接頭是否有鬆動,是否被擅自拆裝過,線頭是否接錯;結構是否完整,操作是否靈活可靠,通電觸片的接觸是否良好,是否有被電弧灼傷的痕跡。
(2)帶接地線的線路是否被拆除或接錯,電源引線有無被擅自接長的情況,導線絕緣是否良好。
(3)燈泡的功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擅自換成大功率的燈泡。
(4)是否有被擅自加接燈座或插座的情況。
(5)導線絕緣是否損壞或老化,中問連線處有無鬆散現象,線路是否被移位。各級保護熔斷器中的熔體是否被換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