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電梯維護保養的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維護保養。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7024-1997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 7588-2003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GB 10060-1993 電梯安裝驗收規範
GB 16899-1997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GB/T 18755-2002 電梯維修規範
國質檢鍋[2002]1號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國質檢鍋[2002]360號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規程》
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質檢鍋[2003]251號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電梯 lift
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3.2
乘客電梯 passenger lift
為運送乘客而設計的電梯。
3.3
載貨電梯 goods lift
通常有人伴隨,主要為運送貨物而設計的電梯。
3.4
自動扶梯 escalator
帶有循環運行的梯級,用於向上或向下傾斜輸送乘客的固定電力驅動設備。
3.5
自動人行道 passenger conveyor
帶有循環運行(板式或帶式)走道,用於水平或傾斜角不大於12℃輸送乘客的固定電力驅動設備。
3.6
維護保養 maintenance
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檢查等工作以及除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改造和重大維修之外的一般維修。
3.7
改造 modification
改變電梯的額定速度、額定載荷、驅動方式、調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改變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主要部件的規格以及改變電梯的提升高度、轎廂質量、加裝安全保護裝置並引起系統發生變化的。
3.8
重大維修 important repair
對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電梯主要部件進行整體更換或者整體拆卸維修,但不改變電梯的額定速度、額定載荷、驅動方式、調速方式、控制方式,或者不改變電梯的提升高度、轎廂質量、加裝安全保護裝置並引起系統發生變化的。
3.9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lift maintenance unit
依法取得電梯維護保養資質從事3.6規定內容業務的單位。
3.10
電梯使用單位 lift user unit
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受電梯產權所有者委託的具有在用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4 管理要求
1 本標準是對電梯維護保養的基本要求,維護保養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以及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高於本標準的維護保養標準,但不得少於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內容及要求。
4.2 電梯使用單位
4.2.1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委託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4.2.2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的安全全面負責。
4.2.3 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管理工作。
4.2.4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2.5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電梯鑰匙由專人管理,必須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使用。
4.2.6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落實電梯維護保養內容。
4.2.7 電梯的質保期服務不應代替電梯的維護保養。保修期內的電梯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4.2.8 電梯使用單位應保證電梯的用電、消防、防雷、通風、通訊等系統安全可靠;保證機房、井道、底坑無漏水、滲水現象;通往機房、底坑、滑輪間、井道安全門的通道暢通無阻,照明充分;保證電梯機房溫度、濕度等使用環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4.2.9 電梯使用單位應保證緊急報警裝置符合GB 7588標準的要求,當電梯困人時該緊急報警裝置應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繫。電梯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
4.2.10 電梯使用單位應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進行檢查,並對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4.2.11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維護保養記錄歸檔,保證安全技術檔案完整。
4.2.12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電梯安全隱患告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4.3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4.3.1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在資質範圍內開展業務。
4.3.2 電梯的維護保養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分包和轉包。
4.3.3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在維護保養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保證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4.3.4 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4.3.5 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中,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作業中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4.3.6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第5章要求的項目和內容進行相應的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書面記錄,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00001—— 使用單位名稱;
00002—— 使用地點;
00003—— 製造單位名稱;
00004—— 設備註冊代碼;
00005—— 改造(大修)單位名稱;
00006—— 維護保養單位名稱;
00007—— 電梯型號、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等技術參數;
00008—— 維護保養項目;
00009—— 維護保養日期;
00010—— 備配件更換記錄;
00011—— 維護保養人員簽字;
00012—— 使用單位簽字。
4.3.7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且超出維護保養內容時,應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提出消除隱患建議。
4.3.8 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中,各控制迴路原則上不允許短接,但由於作業需要必須進行短接時,應使用專用短接線;短接操作應符合企業標準的要求,在該作業結束後應立即復原。所使用的短接線應如數拆除清點,並由相關人員確認。
4.3.9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當發生電梯困人情況時,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抵達的時間最長不應超過1小時。對偏遠地區,可以通過契約特別約定抵達時間以及在最短時間內解救被困人員的有效方法。
4.3.10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配合電梯檢驗機構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定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