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媒體的法律與管制

《電子媒體的法律與管制》是2009年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克里奇 (Kenneth C.Creech)。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廣播電視業具有三類重要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公共物品、外部性。所以各國都對廣播電視業嚴格管制,但新技術的發展和產業融合的發展改變了廣播電視業的經濟學特性,這就給政府的傳媒立法與管制政策提出了挑戰。另外電子媒體發展方興未艾,極大地豐富了可供客群享用的傳媒內容產品和傳媒廣告產品。電子媒體具有高速傳播、海量信息、互動性強和開放性網路等特點,也正因此,電子媒體不僅面臨著與其他產業的融合問題,而且自身也存在著傳播自由化與社會福利關係、電子化的傳媒產品侵權等問題。

克里奇的《電子媒體的法律與管制》系統地對美國廣播電視業的管制變遷作了詳盡的闡述,並就新技術及網際網路發展帶來的融合問題、產權問題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在電子媒體的法律和管制中的表現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在作者精心選擇和編排下,大量的真實案例、法院判例和對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法規的解讀,可以使我國讀者全面了解美國電子媒體的管制變遷和發展趨勢,為媒體專業人士和企業提供有益的借鑑。

《電子媒體的法律與管制》的案例均為近年來美國實際發生的法案判例,而法律與管制政策分析也源於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近年所制定的新法規,能夠反映出美國電子媒體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管制框架的最新變化和發展趨勢。反映了電子媒體法律和管制的最新動向,具有其他同類圖書不可比擬的學術優勢,對傳媒經濟與管理專業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及從事傳媒經濟管理研究和實踐的工作者有非常大的參考價值。和學習經驗、

作者簡介

克里奇博士,是Fairbarlks大學的教授和印第安納波利斯巴特勒大學媒體藝術系的系主任。12年來,他曾任WTBU-TV的總經理一職,並曾在商業廣播電視和公共廣播電視及音樂產業中工作,他的專業任職涉及電視新聞、管理、創意和諮詢等領域。

圖書目錄

 1法律體系簡介 1

1.1 法律與政策 2

1.2 美國法律的起源 2

1.2.1 普通法 2

1.2.2 衡平法 3

1.2.3 制定法 4

1.2.4 憲法 5

1.2.5 行政法 6

1.3 FCC如何運作 8

1.4 FCC機構設定 9

1.4.1 媒體局 9

1.4.2 電纜競爭局 11

1.4.3 消費者與政府事務局 11

1.4.4 國際局 12

1.4.5 2002年其他機構變動 12

1.5 其他影響電子傳媒的機構 12

1.6 法務部綜述 13

1.6.1 審判法院 14

1.6.2 抗訴法院 14

1.6.3 最高法院 14

1.6.4 聯邦法院 18

1.7 聯邦法官 19

1.8 司法再審 20

1.9 訴訟 20

1.9.1 當事人 20

1.9.2 發起訴訟 21

1.9.3 審判 21

1.9.4 抗訴程式 22

1.9.5 刑事案件 23

1.9.6 如何命名案例 23

1.9.7 解釋法律援引例證 24

1.9.8 其他線上信息 25

1.10 小結 25

1.11 問題與討論 26

注釋與參考文獻 26

案例 26

2解釋憲法《第一修正案》 27

2.1 美國言論自由的歷史 27

2.1.1 英國的傳統 27

2.1.2 美國的3/4歷 29

2.2 20世紀的憲法《第一修正案》 32

2.2.1 《明顯與立刻危險原則》 33

2.2.2 《第一修正案》在美國的套用 36

2.2.3 “憎恨言論” 40

2.2.4 言論與行為 47

2.2.5 《明顯與立刻危險原則》重現 51

2.2.6 強制言論 51

2.3 《第一修正案》與傳統廣播 52

2.4 《第一修正案》和有線/衛星電視 53

2.5 《第一修正案》與網際網路 53

2.6 小結 54

2.7 問題與討論 54

注釋與參考文獻 55

案例 56

3廣播電視管制基本原理 59

3.1 《1934年通信法案》 62

3.1.1 第301款——無頻率所有權 63

3.1.2 第302款——FCC的管制服務於公共利益 63

3.1.3 第303款——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特權 63

3.1.4 第312款——吊銷許可證的權力 63

3.1.5 第315款——給予政黨候選人均等的時間 64

3.1.6 第326款——無審查制度 75

3.2 《1996年電信法》 75

3.2.1美國刑法76

3.2.2 FCC的演變 76

3.3 公平原則的興衰 79

3.3.1 紅獅案後公平原則的套用 82

3.3.2 廣告 82

3.3.3 政治競選運動 83

3.3.4 公平原則的廢除 84

3.4 政治候選人對廣播媒體的合理使用 86

3.5 委員會的強制力量 86

3.6 有線電視的管制 87

3.6.1 《1984年有線電視通信政策法案》——國會管制有線電視的權力 89

3.6.2 特許3/4營權 90

3.6.3 節目安排 91

3.7 廣播電視和有線電視的放鬆管制和再管制 92

3.8 小結 94

3.9 問題與討論 94

注釋與參考文獻 95

案例 97

4有線及衛星電視管制的理論基礎 101

4.1 FCC對於有線電視的管制 101

4.2 保護廣播電視公司:20世紀70年代 102

4.3 20世紀80年代的有線電視:放鬆管制與發展的時代 102

4.4 特許3/4營權與重複建設 103

4.5 20世紀90年代的有線電視:全盛之後的衰落 106

4.5.1 1992年《有線電視用戶保護與競爭法案》 106

4.5.2 1992年有線法案的實施 107

4.6 信號載帶條例:傳輸義務與轉播準入 107

4.6.1 傳輸義務條例 107

4.6.2 《1987年臨時傳輸義務條例》 110

4.6.3 轉播準入 112

4.7 傳輸義務和數位電視 117

4.7.1 轉播準入 117

4.7.2 頻道容量 118

4.7.3 信號品質 118

4.7.4 有關強制載帶的信號內容 119

4.7.5 內容複製 119

4.7.6 內容降級 119

4.7.7 機頂盒可用性 120

4.7.8 頻道位置 120

4.7.9 市場修改 120

4.7.10 公眾、教育及政府頻道數位訊號載帶 120

4.7.11 抱怨和強制執行 121

4.7.12 用戶通知 121

4.7.13 節目專營權 121

4.7.14 等級和費用 121

4.8 有線租賃 122

4.9 公共、教育和政府頻道 123

4.10 聯邦、州和地方三者的關係 123

收費規定 123

4.11 科技標準 123

4.12 節目獨家3/4營權 124

4.13 辛迪加排他法規 124

4.14 廣播網反複製法規 125

4.15 著作權和有線傳播 125

4.16 猥褻內容與有線傳播 126

4.17 反虹吸法規 135

4.18 體育信號禁止 136

4.19 無線和有線電視的共有法規 136

4.19.1 平等就業機會 136

4.19.2 公共監督資料 136

4.19.3 公共機構候選人使用有線電視及人身攻擊法規 136

4.20 衛星電視(直播衛星)傳輸義務 137

4.21 小結 137

4.22 問題與討論 137

注釋與參考文獻 138

案例 139

5獲得廣播電視許可證和有線電視特許權的程式 141

5.1 獲得廣播電視許可證的程式 141

5.1.1 獲得許可證的資格 142

5.1.2 傳媒產品多樣化 143

5.1.3 申請程式 146

5.1.4 收購或出售一個廣播電視台 146

5.2 許可證發放的程式 147

聽證會 147

5.3 執照的更新程式 149

5.3.1 公共審查檔案 149

5.3.2 明信片更新表格 150

5.3.3 節目形式和執照更新問題 153

5.3.4 平等就業機會的實行和執照更新問題 153

5.4 數位電視許可證 155

5.5 適用於非商業性的教育台的規定 156

5.5.1 許可證的要求 156

5.5.2 非商業性節目服務 157

5.6 數字媒體輔助服務 157

5.6.1 捐贈許可 158

5.6.2 主觀評論 158

5.7 有線電視產權 159

5.7.1 記錄保持的責任 159

5.7.2 有線電視3/4營者的消費者服務義務 159

5.8 小結 163

5.9 問題與討論 164

注釋與參考文獻 164

案例 165

6電子媒介內容的監管 167

6.1 節目編排政策的發展 167

6.1.1 明確社會需求 168

6.1.2 季度節目-事件清單 168

6.1.3 有傷風化的、猥褻的,或者具有攻擊性的材料 170

6.1.4 分頻道播出色情內容的節目 172

6.1.5 在PacificaⅡ後的委員會政策 174

6.1.6 1987年有關色情標準的改進 174

6.1.7 支持24小時禁令的提議 175

6.1.8 24小時禁令受阻,安全庇護被支持 177

6.2 《2001年低俗節目法規》 178

6.2.1 限定責任的標準 178

6.2.2 FCC在2001年聲明中所列舉的低俗節目 178

6.2.3 沒有發現不雅的例子 178

6.2.4 為什麼這些不是低俗 179

6.2.5 FCC關於對低俗節目起訴的規定 179

6.3 《2006年法規》 180

波諾,珍妮特,和一個其他節目的主持人 180

6.4 歌詞 191

“真正的埃米納姆”案例 197

6.5 廣播電視節目對聽眾的傷害 201

6.6 節目競爭與行銷 202

6.7 惡作劇 203

6.8 電視上暴力節目的監管 204

聯邦政府介入 205

6.9 少兒電視節目的監管 205

《1991年兒童電視條例》 206

6.10 博彩性節目的監管 207

6.10.1 構成彩票的元素 207

6.10.2 州政府批准的彩票 208

6.10.3 釣魚比賽 209

6.10.4 印第安聖地遊戲209

6.10.5 廣播電視台的制裁和責任 209

6.11 小結 209

6.12 問題與討論 210

注釋與參考文獻 210

案例 212

7商業化活動的管制 215

7.1 商業化活動管制的發展 215

7.1.1 聯邦貿易委員會(The Fedal Trade Commission) 215

7.1.2 厲行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權力 216

7.2 廣告和《第一修正案》 217

7.3 贊助商的識別 225

7.4 兒童電視廣告 225

7.4.1 時間標準 225

7.4.2 電視購物節目 225

7.5 家庭購物頻道 226

7.6 廣播、電視和有線節目中的酒類廣告 227

7.7 香菸和菸草製品廣告 228

7.7.1 公正準則在香菸廣告中的套用 228

7.7.2 對香菸和無煙菸草廣告的國會禁令 229

7.8 自我管制 229

7.9 小結 230

7.10 問題與討論 231

注釋與參考文獻 231

案例 231

8著作權、音樂著作權和商標 233

8.1 著作權 233

8.1.1 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233

8.1.2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35

8.1.3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材料 235

8.1.4 獲取著作權 236

8.1.5著作權保護期限 237

8.1.6 僱傭作品 237

8.1.7 著作權公告 238

8.1.8 著作權公告要素 238

8.1.9 合理使用 239

8.1.10 新聞和著作權 242

8.1.11 模仿作品或“類聲”錄音 243

8.2 音樂著作權 250

演奏權、機械同步權和灌錄權 251

8.3 著作權與數字音樂 251

8.3.1 關於合理使用的論據 252

8.3.2 作為公平使用的取樣和空間轉移 253

8.3.3 唱片公司的要求 254

8.3.4 Napster對於禁令的其他辯護 256

8.3.5 Napster的用戶沒有製作“數字音樂唱片”或“模擬音樂唱片” 257

8.3.6 濫用著作權專利 260

8.3.7 決議 261

8.3.8 法院抗訴裁決之後的事件 263

8.3.9 Napster之後的音樂下載 263

8.4 流媒體音樂 267

8.5 商標和服務商標 267

8.5.1 商標保護的適用性 268

8.5.2 商標保護 268

8.5.3 商業開發 269

8.6 著作權與網際網路 270

網路出版者的著作權責任 270

8.7 商標和網際網路:域名 271

《第一修正案》 271

8.8 小結 272

8.9 問題與討論 272

注釋與參考文獻 273

案例 274

9隱私和電子媒體 277

9.1 保護隱私法的發展 278

9.2 侵犯隱私權的傳統分類 280

9.2.1 專有權 281

9.2.2 侵犯 285

9.2.3 令人為難的事實 289

9.2.4 偽造信息 294

9.3 保護個人信息 297

9.4 電子傳媒中的隱私保護 298

9.4.1 隱形攝像機和麥克風 299

9.4.2 保護有線電視用戶的隱私權 299

9.4.3 聯網計算機隱私權 299

9.5 小結 300

9.6 問題與討論 301

注釋與參考文獻 301

案例 302

10誹謗:誹謗與媒體 305

10.1 誹謗訴訟的構成因素 306

10.1.1 誹謗 306

10.1.2 身份識別 309

10.1.3 出版 310

10.2 普通法辯護 311

10.2.1 真實性 312

10.2.2 豁免權 312

10.2.3 公正評論 313

10.3 其他辯護 314

10.3.1 中立報導 314

10.3.2 免誹謗說——減輕罪行因素之一 314

10.4 賠償金 315

10.5 收回條款 317

10.6 限制條款 317

10.7 意願 318

10.8 憲法保護 319

10.8.1 舉證責任 319

10.8.2 公職官員條款的延伸 323

10.8.3 公眾人物概念的拓展 324

10.9戈茨案以後:誹謗案的狀況 327

10.9.1 公眾人物 327

10.9.2 有關報導失誤的過失標準 329

10.10 真實惡意 330

10.11 簡易判決 332

10.12 群體誹謗 334

10.13 刑事誹謗 335

10.14 幽默與虛構 336

10.15 線上服務責任 339

10.16 誹謗保險 347

10.17 小結 348

10.18 問題與討論 348

注釋與參考文獻 349

案例 350

11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權力的衝突 353

11.1 選擇一個公正的陪審團 353

11.2 犯罪報導的傳統 355

通往最高法院的路 356

11.3報紙審判:“瘋狗歐文”和“薩姆醫生” 358

11.3.1 謝潑德案的影響 367

11.3.2 對外封閉法庭 372

11.4 法庭中的攝像機 378

11.5 今天面臨的挑戰 382

11.6 小結 384

11.7 問題與討論 385

注釋與參考文獻 385

案例 387

12通信管制:新技術與網際網路 389

12.1 變化 389

12.2 1996年電信法案 390

12.3 融合 391

12.4 新傳輸系統的出現 391

12.4.1 高畫質電視和先進電視系統 391

12.4.2 環境變化與管制 392

12.4.3 直接廣播衛星 392

12.5 其他傳輸系統 393

12.5.1 衛星電視共用天線 393

12.5.2 電話公司進入視頻傳輸領域 393

12.5.3 數字音頻廣播 394

12.6 網際網路 395

法律問題 395

12.7 所有權集中的問題 397

時代華納/美國線上合併 398

12.8 小結 404

12.9 問題與討論 404

注釋與參考文獻 405

12參考文獻 407

12辭彙表 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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