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系統電量平衡

電力系統電量平衡

電力系統電量平衡是指在規定時間(年、月、日)內電力系統所豁電量與電力系統中各發電廠可發電量的平衡。當電力系統中有水電廠時,一般要進行不同代表水文年(即枯水年、平水年、豐水年,必要時的特枯水年)的電量平衡。

簡介

電力系統電量平衡是指在規定時間(年、月、日)內電力系統所豁電量與電力系統中各發電廠可發電量的平衡。當電力系統中有水電廠時,一般要進行不同代表水文年(即枯水年、平水年、豐水年,必要時的特枯水年)的電量平衡。通過電量平衡可以求出各類電廠設備的年利用小時數、燃料消耗量、水電廠發電量的利用程度及需要新增機組和其投產時間。還可以計算地區與地區之間聯絡線的交換電量的數值,以確定聯網的合理性。電量平衡是電源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電量平衡內容

①系統銘要的電且;

②水電廠的可發電量;

③火電廠(包括核電)的發電量(由系統X16要的電量減去水電廠可發電量);

④火電廠的年平均裝機容量(根據上一年的年末火電裝機容量及當年計畫新增火電容量計算);

⑤火電設備年利用小時數(火電年發電量除以火電的年平均裝機容量。

電量平衡原則

在保證系統對用戶充分供電,安全可靠運行的情況下使系統的總燃料費用最小。一般原則是:

①優先利用水電廠的發電量;

②充分利用熱電廠熱電聯產的發電量;

③在系統規劃設計中,按照凝汽式電廠(包括供熱電廠凝汽部分的出力)燃料費用的大小,並考慮電力網損失的修正,依次按低費用電廠到高費用電廠的順序增加出力;

④當系統負荷低於水電廠的強迫出力、熱電廠熱電聯產的強制出力及凝汽式機組最小技術出力三者之和時,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必須優先安排凝汽式機組的技術最小出力及水電廠為滿足下游用水而必須的強迫出力。

電量平衡檢驗

電量平衡檢驗應從三個方面進行檢驗:

①火電設備年利用小時數;

②水電廠發電量的利用;

③熱電廠熱電聯產發電量的利用。

①火電設備年利用小時數。可用來檢驗電力系統的電量平衡程度。火電設備年利用小時數與發電設備

的等效可用係數、發電廠在日負荷曲線的工作位置及系統備用容量的分配有關。根據中國的運行經驗。一個供需平衡的電力系統,火電設備年利用小時數一般不應超過5000 h (1987年美國為4078h.蘇聯為5356 h,日本為3935 h.英國為4291 h,聯邦德國為3823 h ,加拿大為3190 h、世界平均約為9000 h )。當超過5000 h時,電力系統就開始缺電。到6000h左右就會嚴重缺電。但在某些電力系統里.遇水電出現枯水年,且火電廠以擔任基本負荷為主時,火電廠設備年利用小時數允許達到6500 h以上。

②水電廠發電量的利用。水電廠的發電量應為系統充分利用,才能發揮水電廠的經濟效益。在電量平衡中若發現水電廠的發電量未被完全利用時,則應按可用電量來評價水電廠的經濟性。若未被利用的水電發電量是季節性的。則應重新論證水電廠為節省火電燃料.多發季節性電能而增設的發電容量〔即重複容量〕的合理性;或根據電力系統的具體情況,研究設備季節性用戶的可能性。

③熱電廠熱電聯產發電量的利用。在水電比重大的系統里.在豐水期可能發生熱電廠熱電聯產的發電量不能為系統利用時(即系統最小負荷小於水電廠的強迫出力、熱電廠熱電聯產的強制出力和凝汽機組最小出力之和時,熱電廠必須降低出力而不能實現熱電聯產),同樣應研究熱電廠的建設規模及檢查機組選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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