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

電力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標題:電力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10日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10日
頒布單位: 電力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具體內容: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國將對供電營業區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這是國家為了保障電力安全有序供應,防止不正當競爭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正在依法對供電營業機構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現就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電營業許可證》是供電營業機構在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的合法許可憑證。各地供電營業機構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統一印製的、經電力工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核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供電經營業務。
 二、“供電營業機構”是指:跨省電網經營企業、省電網經營企業、地方獨立電網經營企業、躉購轉售供電企業、兼售電能的地方發電廠以及上述電網經營企業下設的供電營業分支機構。
 三、目前已經辦理企業登記冊手續的供電營業機構領取《供取電營業許可證》後,應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重新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供電營業許可證》確定的供電營業區域和營業方式,核定其供電營業機構的經營範圍。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供電營業機構領取《供電營業許可證》後,應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四、《供電營業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1998年12月31日後,未領取《供電營業許可證》的供營業機構,不得繼續從事供電業務。仍從事供電業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編輯/發表時間:2006-08-1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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