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各級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沒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第五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一)申請人提交(提出)的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聯繫地址、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信息、法人代表、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聯繫地址、電子信箱;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5.申請提交時間。
(二)申請表獲取方式。
申請人可以在雷波縣人民政府網站或者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的申請表,也可到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申領。
(三)申請提交(提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到縣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信息中心提交(提出)申請,並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1)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
(2)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含網上提交、電子郵件)方式。申請人可以在雷波縣人民政府網站或者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網站上通過網上提交方式提交申請,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方式將申請直接發至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電子信箱;
(2)通過傳真方式。申請人將申請表傳真至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3)通過信函方式。申請人將申請表郵寄至相關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4)通過現場(含書面、口頭)方式。申請人到雷波縣人民政府電子政務信息中心或者相關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提出。
第六條 申請處理
(一)審查
1.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申請人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鑒於針對不同要求的答覆部門不同,為提高效率,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建議申請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二)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以及須申請人提供、申請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申請,受理機構應即時登記,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證明》;申請人非現場提交申請的,受理機構可按照申請表提交的方式向申請人反饋《收件證明》。
(三)答覆
1.受理機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情形分別予以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4)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向申請人出具《非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書》,但對本機關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7)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見徵詢單》;第三方應當及時向徵求意見方出具《第三方意見徵詢回執》。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者在規定時間不向徵求意見方出具《第三方意見徵詢回執》的,不得公開或者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2.行政機關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向申請人出具《延期答覆的政府信息告知書》,但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雷波縣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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