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
雲霧山處在東經118°01′-118°37′,北緯28°54′- 29°29′上,終年雲霧繚繞、飄飄渺渺,充滿神秘。因為自明萬曆後期以降,未受到官方與木商的大規模採伐,山林被長期封禁,所以山中森林植被生長良好。
沿著溪流,進山的路曲徑通幽、險峻陡峭。放眼望去,山中的樹木蒼蒼鬱郁,葳葳蕤蕤。山中雲霧裊裊,鳥兒鳴叫,翠色涵煙。浸心的山風習習拂面,可見山上的香果、長序榆、紅豆杉,茶樹、甜櫧、綿櫧、板栗、石櫟、白櫟、青岡等闊葉林長勢茂盛、綠韻蓋天。
雲霧山植被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達到了98%,其四周囊括南華山、東坑塢、琪琅山、丙龍山等在內的6萬餘畝原始次森林,是開化縣西南面一道天然的綠色生態屏障,也是一座天然的人間“氧吧”。雲霧山水源豐沛,是錢江源主要支流之一“龍山溪”(龍山溪楊林段稱為楊梅河)的發源地,附近建有王山水庫一座,蓄水量達120萬立方米。蓄水、泄洪兼備,發電、灌溉兩用,農田沃土,青山綠水永續利用。
現今的雲霧山蒼蒼莽莽、層巒疊嶂,陡壁嶙峋、晴空煙雨。幽深的溝谷溪水,潺潺流淌,潤澤著兩岸盎然生機的天然植被。沿著溪流溯溪而上,可觀賞秀麗千姿的自然森林生態景觀。經當地初步開發,如今已經成為了一處深山避暑、野營,戲水、探險的旅遊佳地。清朝初年,戲曲家李漁自常山抵達開化途中,曾經賦詩吟詠沿途景致:“雲霧山中虎豹眠,千年松子大於拳,自從柯爛無人伐,萬丈奇杉欲上天。”
歷史沿革
歷史上,較早的弘治《衢州府志》、嘉靖《衢州府志》、天啟《衢州府志》、崇禎《開化縣誌》、順治《開化縣誌》在記載山川時,皆未見開化縣境內有雲霧山。直至康熙《衢州府志》才第一次提到:“雲霧山,在縣北七十里,與德興、玉山二縣交界,周五十里”。
此後,雍正、乾隆年間纂修的兩部《開化縣誌》都有記載:“雲霧山,在縣西七十里。與德興、玉山二縣交界,周五十里”。
那究竟為什麼之前的歷代方誌對雲霧山都無明確記載呢?雍正《開化縣誌》有一個解釋:“‘邑乘不載’,意其有名無實,徒足嫁禍,故抑而置之,使不得與於名山之列。”而這裡所謂的“徒足嫁禍”,所指乃是萬曆後雲霧山“屢詔開採”事宜。
雲霧山,最早浮出歷史水面的文字記載是明嘉靖十八年(1539),洪水沖毀開化縣城牆。嘉靖二十五年(1546),知縣孫維碌倡議重修城牆。嘉靖二十九年(1550),知縣周應奎接任,繼續修葺被毀城牆:“於是加以完成,其費則取諸雲霧山價”。民國三十八年《開化縣誌稿》記錄了當時官府是以700餘兩銀子的價格,將雲霧山承佃給開化鄉紳宋氏,用於籌措修城牆所需的資金的。
鄉紳宋氏遂將雲霧山上的古木砍伐變賣,在稍平坦的山上搭蓋蓬廠11餘所,招僱工20餘人,在此“住守山場, 扦插杉苗”,過起守林人的日子。卻不想引來了鄉紳吾氏的不滿,引發了開邑城內著名的“吾氏與宋氏構訟”的歷史事件。明崇禎《開化縣誌》記載:“嘉靖四十五年(1566),開邑吾氏與宋氏構訟,吾氏揚言此山為盜藪,宋氏有圖謀不軌之心。”當官府派員勘探時,吾氏暗地裡派人在山上“樹旗幟、燃煙火”,以製造雲霧山上有盜匪盤踞的假象。
宋氏不欲與其爭執,於是將雲霧山獻給官府,想儘早平息這一場構訟官司。這,是有原因的。因為在當時開化、德興等地邊境,有礦賊團伙作亂,四處搶劫,還焚燒了婺源縣衙。此事驚動朝廷後朝廷下令浙皖贛三省協同剿匪。而打著“雲霧山黑虎大王”旗號的盜匪遂昌縣礦賊李見忠等一夥人四處虛張聲勢,流竄周邊境域作案,因此有不明真相的民間百姓和官府都認定雲霧山就是礦賊盜匪的盤踞地。經官府勘察後,雲霧山上並無盜礦賊團伙常年盤踞的痕跡。此事顯然是有人慾強嫁禍,宋氏為避免惹禍上身而只得做出了退讓,歸還雲霧山。
然而吾氏派人在山上“樹旗幟、燃煙火”,以製造“雲霧山有盜匪群聚”的假象,卻混淆了視聽,使得雲霧山掀起軒然大波,聲名大噪,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當然,這個聲名是負面的,它加深了外人對於雲霧山藏匿盜匪的負面猜疑,也為以後的命運多舛埋下了深深“伏筆”。
明崇禎《開化縣誌·開採》(卷三)記載:萬曆二十六年(1598),礦稅事起。內監曹金奉命親臨開化六都、八都、四都三地開採礦。兩月余,因所採礦砂不嘗所費,又不肯空返,邑侯劉文孫不得已,議將雲霧山官木召拚得四百金,抵充礦價。因邑侯劉文孫倡導“拚木抵礦之議”,村民李辛戒等納木價銀400兩,進入雲霧山砍取林木,因此直接導致了雲霧山此後的“山名四馳,奸徒垂涎”。
萬曆二十八年(1600)初,有無賴陳學明等狂稱衢州府雲霧山大木可合抱,及有金銀礦山可以開採。錦衣衛百戶王心澤於是奏請“細查大木可以變賣”,並奉聖旨:“衢州等處金銀礦洞,著內官劉忠會同撫、按開採解進”。
同年,前往江西的騰驤左衛百戶趙應璧奏言:“…勘得雲霧山場,毗連開化等縣,山勢陡峻…周圍百十餘里,遍產大木森肥…黃崗嶺界,立牌封禁,蓄養此木數百餘年,若有以待皇上今日建設大工之用…將本山官木,大者解為三殿之材,小者著商變價,又可增課數萬兩…。”他想從江西饒州府這一端入山,往浙江方向推進,砍伐雲霧山上的大木。
天啟三年(1623),有商人願自備人力與資本,采雲霧山木以助遼響:“已而竿牘紛至,皆大力者主之。”
天啟五年(1625),當地一些想採伐雲霧山的“奸徒”,前往京師製造輿論:“雲霧山,有木可棟明堂。”同年九月,刑科給事中霍維華條議開採雲霧山林木有五便,可用以助修紫禁城大殿工程。
此外,雲霧山之林木還曾經牽涉到勇衛營控制權的爭奪。勇衛營系內府禁軍,晚明均由太監提督,弘光時定額為軍士一萬五千人。這樣一支部隊,遂成為權臣欲加以控制之所在。弘光元年(1645)正月,“人有上書言開化、 德興、 玉山之間有雲霧山,為先朝封禁,開之可以助國。”大學士馬士英因忌恨司禮監李國輔,欲奪其提督勇衛營之權,於是上奏徽州、池州、嚴州、廣信之間有雲霧山:“喬木蔽山,宜採為大工用,建請命國輔前往勘查。”朝廷命太監李國輔前往,國輔不知是圈套,前往雲霧山。後自醒悟,奏請停止。然此時馬士英已奪國輔提督勇衛營之職,而授其子馬錫錦衣衛都督,提督勇衛營。
入清以後,依然有人試圖打開雲霧山森林的神秘面紗。順治九年(1652)冬, 阿達哈哈番(約為明朝武官輕車都尉)張國材奏言:“大工肇舉,材木不敷,請開採雲霧等山。”
保護措施
在明代,按照大明行政流程,山地之封禁與開採,必須先經過州縣官員勘查,接著由知府及省級官員(如分守、分巡、 提學等)履勘,巡撫再依據勘報撰寫奏疏上報,皇帝依例責成相關部院議奏,最後下旨做出開採與封禁的定奪。正是因為有這樣的行政流程,雲霧山在每一次的“屢詔開採”事件中,都會有真心保護它的人站出來為它據理力爭,詳情陳述,提出撼動決策者的意見和說詞,為它抵擋住了一次又一次面臨“慘遭開採”的塗炭命運。
天啟二年(1622),因受到商人覬覦,出於經濟利益目的,不斷有人奏言朝廷試圖利用各種名義欲開採雲霧山。為了確保山區森林資源不受到濫伐開採,天啟《衢州府志》搬出祖陵風水做為護身符:“太祖高皇帝奠鼎金陵,其脈始於閩粵,而入浙則肇於仙霞。仙霞度脈草萍,衢州實為拱護,而直送至於金陵,衢者護帝脈者也。…當事者欲保重此脈,則銅塘之開、雲霧山之潛集,均所宜禁。禁之為龍脈計,不可一日忽忘也。”言下之意,衢州府的山川脈系關乎風水,故銅塘山與雲霧山不可擅自采鑿,以免傷損龍脈與道脈。
南明福王弘光元年(1645)正月,“人有上書言開化、 德興、 玉山之間有雲霧山, 為先朝封禁,開之可以助國。”福王命太監李國輔前往,會同撫、按勘視。二月,給事中吳適為此上《論雲霧山疏》,他反對朝廷開採雲霧山的理由有七不便。諸如地形封閉、野獸傷人、交通不便、運輸困難、擾民、引發棍徒群聚、傷及國體龍脈,等等。吳適曾經出任衢州府推官,他所說的“雲霧山”範圍乃是包括銅塘山在內的“擴大版”。
天啟三年(1623),有商人願自備人力與資本,采雲霧山木以助遼餉,“已而竿牘紛至,皆大力者主之。”此事發下開化知縣王家彥處置。王家彥認為:“此非躬勘,無以塞讒口。”於是深入險阻,據實申報。他親自前往雲霧山勘查,帶著畫工逐一詳記形勢。從第一塢到川坑塢,“憑高周覽,目力所及,延袤約七、八十里”。他在《勘雲霧山申文》中說入山並無道路,只有溪流一條:“此時潦水就涸,得以循溪而行,一遇水深之處,則扳榛而上。乃知此山懸崖峭壁,石嵯峨而土磽瘠。”雲霧山上林木雖滿山遍布,但以雜木居多,杉木不及十分之二:“若取以為用,則棟樑之材少,而薪炭之資多”。此外,“雲霧山地屬阻深,拚木者登高履下,夫役之費,搬運之苦,較之民山,不知幾倍。徭來商人雖召之,未必一至。若以阻深之地,久蕪不治之山,召民承佃,則益難矣。況環山召拚,價難細估,不過徒為豪商牟利,官未必收實用也。而砍運之工,既非歲月可竣。所用夫役,又動計累百。山原僻遠,東西又屬徽、饒連界,日久歲長,繩約不嚴,恐揭竿斬木之人,釀為意外隱擾,亦事之未可知者。卑職緣此不敢憑臆議拚。”
開化知縣王家彥在《勘雲霧山申文》中談及了幾個問題:其一為交通不便,採伐困難;其二召商砍伐,或召民佃種,未必有人願意;其三山木估價難以準確,官方未必得利;其四砍伐林木,可能引來匪徒盤踞,其後患無窮。基於這些理由,他不敢隨便召商砍伐。最後,王家彥以“開化雲霧山無田可開”為由,力爭豁免,地方得以無擾。
天啟五年九月,刑科給事中霍維華條議開採雲霧山林木有五便,可用以助修紫禁城大殿工程。天啟六年(1626)六月,明熹宗傳諭工部:“雲霧山等處木植,屬經科道霍維華等條陳堪采……。”命令下達到浙江,此時王家彥已改調蘭溪知縣,但宗皋剛剛蒞任開化知縣,他即刻親自前往雲霧山踏勘。奏上《乞罷采雲霧山揭》,申言采木有七不可、一不必,並繪圖附於揭帖上呈。其中,第一、第二點主要陳述山地險阻,無路可通,人跡旱至。第三點提到山中無異材。第四、第五點指出懸崖峭壁,運輸不便。“…其長者非神輸,必不能走曲澗;其巨者非鬼運,必不能超層巒。即以費計之,損十兩之金,尚難致一兩之木…。”第六點則針對“山方千里”,“地可興屯”之說加以辯駁:“若周遭縱廣,更有可說,德興、玉山、開化三縣,相距不百里,此山正在中央,以三邑雞犬相聞,犬牙相錯之地,而其中更向何處安頓一千里之山…”?第七點則反駁“雲霧山有木可棟明堂”之說。“…至於民間蓄木,開化誠有之,然未有一株可備棟樑之用…。”“今卑縣目中所見,皆圍不盈尺,長不滿二丈,朝廷需此何用?”
但宗皋認為:“刑科給事中霍維華原無成心,聽商人言之鑿鑿,遂斷然以為可行”。其實不然。他因此將所見繪圖上呈:“整個雲霧山,大約深可十里,周圍不到五十里…向東近山居民已逃去其大半,政恐此法一行,小則流離載道,大則激而成變。實為擾民之舉。”
天啟六年閏六月,浙江巡撫潘汝幀根據但宗皋具揭所言上奏:“雲霧山無木可采,乞將采木一節停止。”得旨:“據題:非但木無可采,亦且利無可興,何得與原,奏霄壤懸絕,顯是勘官受賄狥私,撫按急公之義安在?還著再委廉乾,從實勘明具奏,以便開採。”浙江巡撫潘汝幀只得行文衢州府再派人履勘。為此,但宗皋再次前往雲霧山踏勘。
據其踏勘後上呈的《再請罷采》揭帖稱:“…他奉巡院、道台明文,於嚴寒中親自踏勘,只見雜柴生於石縫中,偶有“拱把以上者,皆臃腫不中繩墨”。此次再度細查,“夫大木非篋笥可藏之物,既有乾霄異材,何不得一株到眼?…山中無棟樑之材,不言自明。…利潤極低,而工本又甚重…近山居民盡數逃竄,經過努力招集,才去而復回…”但宗皋祥陳了採伐之舉,關係地方安定,不能小覷。
其後,經衢州府知府舒崇功履勘,舒崇功亦“罷雲霧山采木之議以抑奸商”。接著,轉由提督浙江學政副使孫昌裔覆勘,還是認定但宗皋之勘報理由堅實、充分,難以批駁,於是上呈巡撫潘汝禎,潘汝幀隨即上奏朝廷請求罷采。同時,浙江在京官員禮部左侍郎駱從宇、李康先等也上奏辯解:“雲霧山窮檐瘠地,無木可采…”力請降旨停止。另外,巡按浙江御史劉之待亦奏請罷采。至天啟六年七月,得旨:“雲霧山木植,一時既不堪采,著遵前旨,加意蓄養,以儲他年之用,不許土民私自砍伐。”至此,一場保護雲霧山林木的攻防戰,正式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