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在2010.09.30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和教育、預防和矯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村(居)民委員會等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資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六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其工作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計畫;

(二)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報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

(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工作;

(四)推動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使用。

第七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共產主義青年團,負責日常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統計和交流;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宣傳、培訓;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相關建議;

(四)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教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學而導致違法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招生計畫安排、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本行政區域外來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將其納入教育督導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校園普法工作,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配合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列入法制教育的內容,聘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制定法制教育計畫,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法制講座,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典型案例,進行多樣化、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輔導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或者進行個別輔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和相關法律常識。

第十四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賭博、吸毒、流浪、賣淫、嫖娼、沉迷網路等行為。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拒絕暴力、色情等不良網路遊戲和網路信息。配置網路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上網輔導員,並採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疏導,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或者求助相關部門,不得採取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

第十七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課,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其退學、轉學。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組織、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發現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將幫助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轉變和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給予處分前,應當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申辯。對處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處分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清除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公安機關應當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區域設立治安崗亭,開展治安巡邏。

中國小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場所。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發現未成年人夜不歸宿或者流浪乞討的,應當規勸、護送其返回住所、送往救助機構或者依法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條 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菸酒。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述場所應當在入口等位置設定明顯的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並註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是否成年難以判明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能證明真實年齡的證件。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上述場所違反本條第一款接納未成年人的,有權監督和舉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電影、戲劇、廣告和書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網際網路信息、聲訊、手機、移動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對被依法處以暫停或者終止營業處罰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和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聘請的監督員,可以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營業場所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民政救助機構應當將救助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管理,對其進行心理指導和幫助,並加強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四章 矯治

第二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失學、失業、失管以及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幫助和個別教育。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幫教矯治工作,並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管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教工作,並向學校、監護人、基層組織提出幫教和預防犯罪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的設定納入規劃,合理布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專門學校教育所需經費和教育設施投入。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並對學校的工作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協助專門學校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條件、在學校無法繼續學習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送專門學校學習和接受矯治。

第二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心理特點,加強法制教育,開展矯治工作,並進行適當的職業技術培訓。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符合條件要求回原學校學習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在專門學校畢業的學生由專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學生也可以向原就讀學校申領畢業證書,原就讀學校應當頒發。

第二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對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管理。

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安、衛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和幫教措施。

對於戒除毒癮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其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和平常表現等社會背景進行調查,調查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組織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監禁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校繼續學習。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共產主義青年團、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有關社會團體和社會志願者,對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及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心理指導和行為矯治,落實幫教措施。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實行分類管理,個性化教育,採取相應的矯治措施。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經過矯治的未成年人,原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取得聯繫,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幫助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督促其履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文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一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1個月,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次接納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內兩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至6個月,直至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出版、發行、放映、演出、出售、出租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由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公安等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專門學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矯治的學校。

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李應科主任委員委託,代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就《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當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嚴峻形勢,主要情況:一是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斷上升趨勢,在押未成年犯居高不下,位居全國前列,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手段成人化、方法智慧型化等新特點和暴力型犯罪突出。二是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和普及,網咖、遊戲場所以及文化音像市場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影響很大,人民民眾對淨化社會環境,減少和消除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呼聲日益強烈。三是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作出了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多年來,我省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也探索和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對此,均有必要通過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規範和促進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開展。

我們認為,為深入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8年,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後,內司委即與團省委共同研究,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基礎上,著手相關起草工作。2008年12月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針對起草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團省委一道組織開展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工作。2008年12月,到湖南、廣東、廣西等省(區)進行專題考察學習;2009年2月,又到昆明市進行專題調研;2009年4月,在昭通水富縣組織召開了有八個州市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工委(內司委)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之前,各州市都開展了認真的調研,聽取了多方面意見,經過認真整理吸收,在會上進行了交流研討。之後,又多次召開會議,徵求省教育、公安、文化、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編辦、財政、綜治辦、工信委、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新聞出版和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單位的意見,此間,就一些單項問題與有關廳局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當面協商;還召開了有大學教授、律師等專家及未成年人和家長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在雲南日報和雲南法制報上將《條例(草案)》全文刊登,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隨後,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和充分吸納。最後,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及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經過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從教育、預防、矯治等方面來規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考慮到國家已有上位法,《條例(草案)》在內容上儘量突出我省特色和實際,避免與上位法重複,同時,著重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工作和突出環節,細化法律的一些原則性規定,補充完善一些有我省特色的規範性要求,重點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管單位及其職責,建立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強化父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管教責任,細化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對違法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上位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的問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加強領導和大力支持,需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經費的投入保障。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經費預算。

鑒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溝通配合。為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共青團,由專人負責日常工作。主要理由,一是中央對此有明確要求。《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要點》規定:“要儘快成立省市縣三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成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明確,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雲南省綜治維穩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雲南省委,是領導小組的常設辦公室。二是符合我省實際。目前,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組織、協調是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並成立了相應的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就設在共青團,經與省綜治辦、省編辦多次協商論證,同時參照國家及外省的做法,《條例(草案)》最終確定了現在的責任單位和工作機制。同時,《條例(草案)》強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文化、工商、司法行政、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職責。

(二)關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責任問題。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擔負著教育的職責和撫養的義務,父母與未成年人長期共同生活,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其沉迷網路、吸菸、飲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礙或者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疏導、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或者求助相關部門,不得採取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針對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家鄉未成年人增多的實際,《條例(草案)》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學校的責任問題。

當今社會,未成年人成長既有五光十色、豐富的信息影響,升學、就業壓力也與日俱增,他們具有敏感、好奇的特點,也容易產生逆反心理,外在因素對他們的成長影響很大,尤其是進入青春期更為明顯。鑒於這個時期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均在學校接受教育,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職責,一是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學而違法犯罪(第六條)。二是在教學內容的設定上把利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必需課程,安排一定課時予以保障,同時,《條例(草案)》將我省多年行之有效的在中國小配備法制副校長制度固定下來,並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把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納入教育督導體系進行檢查考核(第七條、第八條)。三是針對青春期未成年人生理變化大,容易出現心理問題,要求學校設立心理健康機構或者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根據其生理、心理特點,進行青春期教育和指導,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和輔導,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組織參加不良行為團伙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向有關機關報告,並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幫助,不得歧視(第八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是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與親職教育不當有直接關係,《條例(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指導、幫助、培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和相關法律知識(第九條)。通過上述工作,落實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的引導和管教職責。

(四)關於專門學校的問題。

專門學校是我國義務教育體系中一種特殊的教育模式,也就是過去傳統的工讀學校教育。其主要功能是教育和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使其接受一種不同於一般學校的教育,讓其步入正道,健康成長。針對未成年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大部分有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經過特殊教育均能得到矯治。目前我省這一特殊教育模式發揮的作用有限,全省僅昆明市有一所專門學校,遠不能滿足全省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學生矯治的需要;同時,由於教育管理模式陳舊,僅有的一所學校也難以吸引父母和學校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送去接受教育。由於正常學校無法容納這部分未成年人,一些父母、學校和老師歧視甚至放任這些未成年人,使他們得不到及時的矯治,不少人輟學後走上犯罪道路。我們認為,專門學校既能保證他們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接受教育,同時,又能針對其特點給予有針對性的行為矯治,這一工作做好了,對於教育挽救這部分未成年人,維護社會治安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的設定納入規劃,合理布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專門學校所需經費和教育設施的投入(第二十條)。要求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符合條件要求返回原學校學習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畢業時由原就讀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同時,規定專門學校除加強法制教育,開展矯治工作外,還應當進行適當的職業技能培訓(第二十二條)。這些規定,為做好預防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將起到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五)關於網際網路問題。

如何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對網路的沉迷,最佳化、淨化社會環境,營造健康的網路空間,加強網咖管理是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重要課題。調研中,社會各界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遊戲營業場所給未成年人成長造成的不良影響及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反映非常強烈。根據上位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以及國務院《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明確:一是規定父母、學校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拒絕不良的網路遊戲產品和網路信息。配置校區域網路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上網輔導員,並採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第十條第二款)。二是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區域治安巡邏。在中國小校園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第十三條);三是規定網際網路上網營業服務場所等應當依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並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註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第十六條);四是規定網際網路信息、聲訊、手機、移動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對被依法關閉的,應當終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和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這些規定,意在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最佳化網路環境,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

(六)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的處罰是否適當,不僅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前途,也會產生相應的連鎖反應,其影響遠遠超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處罰本身。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正確適用刑罰,一方面是對其所犯罪行的懲罰,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對其行為的追究,達到教育、感化和挽救,讓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因此,《條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著重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應當實行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背景調查。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方式進行(第二十四條)。這些規定,意在強化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的人性化方式,通過背景調查,充分掌握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儘可能採取適合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處理,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七)關於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問題。

針對我省是毒品危害重災區,同時,相當一部分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社會上接受教育矯治,依法管理好這些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草案)》規定對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批准監外執行、刑滿釋放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以及派出所、司法所、共青團、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村居委會、社區以及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強監督管理,進行行為矯治,共同落實有針對性的戒毒和幫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讓其入校繼續學習;對解除毒癮或者解除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其復學、升學、就業方面不得歧視;對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經過矯治的未成年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幫助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通過這些措施的落實,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預防其重新犯罪。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7月15日內司委就條例草案的會後研究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移交給法制委、法工委後,根據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情況,法工委與內司委、團省委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並就條例的重點問題到楚雄州及大姚縣、姚安縣進行了調研,通過召開部門座談會和到基層人大、公安、監所、街道辦事處、社區了解等,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機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政府及部門的職責不清,將辦事機構設在各級共青團組織是否適當,建議進一步斟酌。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有關部門認真作了研究,由於中央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設在了團中央,全國其他省(市、區)的辦事機構也基本設在團省委,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委員會《關於調整省綜治維穩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的通知》(雲綜治維穩委〔2008〕26號)中明確規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辦公室設在團省委,負責日常工作。鑒於現行體制機構的設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現條例規定將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團省委是適當的。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的是綜合治理,因此,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部門的職責,採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總則部分專門增加了三條,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關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營業場所的管理問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要嚴加管理和加大處罰的建議,法制委員會在草案修改稿中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充:一是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了居民住宅樓(院)內不能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的規定。二是在第二十一條中就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增加了:是否成年難以判明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能證明真實年齡的證件;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調查處理。三是對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結合省的實際和文化部最近的有關規定,在第三十七條中設定了強硬的處罰力度。

另外,還對未成年犯應與成年犯分別管理及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外來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城市同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的業務培訓等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對其他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並取得了共識,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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