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龍水庫的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和輸水設施保護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雲龍水庫的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權責明確、分級負責、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四條 雲龍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相關部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 雲龍水庫輸水設施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保護,具體保護範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六條 雲龍水庫正常蓄水位為2089.67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2054.17米。
一級保護區水體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要求進行保護。
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入庫河流水質,按照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標準進行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建立雲龍水庫定期會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督促、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並加強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祿勸縣)、武定縣、富民縣、五華區、盤龍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及其輸水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做好保護工作。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雲龍水庫保護相關工作。
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做好雲龍水庫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制,確定補償範圍,統一補償標準,兌現補償資金。補償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祿勸縣、武定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雲龍水庫保護所需經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雲龍水庫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雲龍水庫相關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審查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
(二)制定雲龍水庫保護區綜合治理目標責任,並檢查、督促、考核完成情況;
(三)指導、監督下級工作機構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
(四)協調解決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的專項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雲龍水庫保護的措施和方案;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水源及輸水設施的保護工作;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
(五)負責水源保護區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條例做好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在保護區內相對集中行使水利、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城管、農業、林業、綠化、衛生、旅遊、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擬定,分別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在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保障正常、安全、規範供水;
(二)制定雲龍水庫年度蓄水供水計畫,執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運行、檢修規程;
(四)負責雲龍水庫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對輸水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制止妨害輸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六)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四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楚雄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雲龍水庫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與州(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保護總體規劃,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雲龍水庫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保護區流域河流水質達到規定標準。對水質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削減該地區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限期治理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範圍內組織建設城鄉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採取措施處理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不達標的中水直接排入水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設施;對人畜糞便、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農田固體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雲龍水庫保護區實行封山育林、種植水源涵養林,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內調整產業結構,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製劑,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農業,減少農業面源污染,防止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
第十九條 在雲龍水庫保護區內現已設定排污口的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超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限期遷出,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逐步遷出。
對遷出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居民,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不得新遷入居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對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在招錄員工、組織勞動力轉移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第二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移民安置、社會保障、生態保護、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逐步改善雲龍水庫保護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或者水質的建設項目;
(三)擅自開墾林地、改變林地用途;
(四)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農藥及農藥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
(六)向河道、溝渠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
(七)在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將其埋入集水區範圍內的土壤中;
(八)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
(九)新建經營性的陵園、公墓。
第二十三條 除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坑塘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廢渣;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礦;
(三)盜伐、濫伐林木和採種、采脂等破壞林業資源的行為;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設定屠宰場;
(五)設定儲存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或者堆疊;
(六)運輸劇毒和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 除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圍堰、網箱、圍網養殖或者暫養水生生物;
(三)捕魚、毒魚、炸魚、電魚、釣魚,捕獵水生動物和其他水禽;
(四)圍填水庫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或者縮小水面的行為;
(五)在水域進行水上訓練、影視拍攝以及其他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六)損毀樞紐工程、堤防、護岸、堤壩、橋閘、泵站、碼頭、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防護網等設施設備;
(七)設定商業、飲食等服務網點或者臨時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八)擅自采撈對淨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九)露營、野炊、游泳;
(十)在水庫及河道內洗刷生產、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十一)其他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倒虹吸管、溝埋管、結合井、管理井等輸水設施兩側水平外延50米以內,隧道、檢修洞兩側水平外延100米以內,輸水設施檢修專用道路兩側水平外延5米以內的區域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設影響輸水設施安全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礦、鑿井、打樁、鑽探、建窯、爆破等;
(三)占壓或者堵塞輸水管道及其設施,在隧洞、檢修洞進出口設定障礙物;
(四)傾倒垃圾、廢渣、棄土;
(五)在輸水管道開口、鑿洞。
第二十六條 有輸水管道橋涵的路面,由其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報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設定車輛通過限重標誌,超過輸水管道橋涵承載能力的車輛禁止通過或者停放。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雲龍水庫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目標責任制,並組織考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州市的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雲龍水庫水源地、主要入庫河道設立水質監測點,定期組織開展水質監測,監測結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雲龍水庫及輸水設施產權單位發現水體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採取措施,增強水庫調蓄能力。
第三十條 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雲龍水庫水污染和危及水庫樞紐工程、輸水設施安全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輸水設施產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九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五華區、盤龍區、富民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四、五、六項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五華區、盤龍區、富民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輸水管道橋涵損壞的,應當限期修復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八、九、十項規定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批准的範圍、職權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來,昆明市在雲龍水庫水源保護區採取了局部移民搬遷、植樹造林、退耕還林、調整種植結構、測土配方施肥、禁養限養、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措施,使雲龍水庫水質總體上保持為Ⅱ類水質。但在《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入庫河流的水質不容樂觀。在4條入庫河流中,石板河水量占總來水量的57%,水質卻為Ⅳ類,有必要納入一級保護區範圍進行保護;二是水城河,作為雲龍水庫的另一條入庫河流,占總來水量的22%,其在武定縣行政區域內的河段,未被納入保護範圍;三是雲龍水庫徑流區面積745平方公里,涉及祿勸縣6個鄉鎮29個村民委員會及武定縣3個鄉6個村民委員會,共有60000多人,由於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較差,水源區內水土流失、森林和植被的破壞、農業面源污染,農村、集鎮生活垃圾、廢水等對環境污染的情況仍然存在。昆明是一個資源型、環境型、工程型缺水城市,是全國嚴重缺水城市之一。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是緩解昆明城市供水不足,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確保現代新昆明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工程。雲龍水庫作為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每年向昆明城市供水25億立方米,占全市供水總量的60%以上。因此,有必要在省級層面制定《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以解決雲龍水庫水源地跨區域保護問題,實現雲龍水庫水源保護區統一規劃、統一保護。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為了加強昆明飲用水源地保護,2009年1月以來,省人民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專家督導組通過多次對雲龍水庫及其主要入庫河流進行調研,形成了督導專報,建議制定《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省法制辦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組織昆明市、楚雄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廳、環境保護廳等單位認真起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經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研究、上網公布草案和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還借鑑了部分省的立法經驗。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並邀請省人大法工委、環資委負責同志參加作了多次修改,採納了合理意見和建議,形成現在的《條例(草案)》,在報送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0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內容共6章38條,分別為總則、管理機構與職責、規劃與保護、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現就《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保護區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使雲龍水庫保護區範圍劃定更為科學、合理,省環境保護部門委託昆明市環科院,對保護區進行了重新調查劃定,將雲龍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並明確了劃分標準,將楚雄州武定縣境內的水城河、雙化水庫和石板河的有關區域納入一級保護區,以加大雲龍水庫主要入庫河道的保護力度,減少對水庫水質的污染(第三條)。
(二)關於管理主體
雲龍水庫的保護,從部門來看,涉及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旅遊、公安、衛生等多個行政主管部門;從地域看,涉及昆明市和楚雄州。為了確保雲龍水庫水質不受污染,確保昆明城市供水“生命庫”和“生命線”的安全,在符合機構改革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實現對雲龍水庫的統一、高效管理,經徵求省編辦意見,《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負責指導、協調雲龍水庫保護有關工作;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條例做好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條例(草案)》還規定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在保護區內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以確保水源區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保護經費和保護區補償
保護經費能否落實及雲龍水庫水源保護區是否給予補償、如何補償的問題,是雲龍水庫的保護措施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和昆明市能否獲得長期穩定的優質供水的決定因素。《條例(草案)》對此作了原則規定: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雲龍水庫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制,確定補償範圍,統一補償標準,兌現補償資金。補償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從各自留成的雲龍水庫水資源費中,按照產水量的比例合理安排給祿勸縣、武定縣,用於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祿勸縣、武定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雲龍水庫保護所需經費(第八條)。
(四)關於保護區內居民搬遷安置
雲龍水庫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現仍居住著11000多名民眾。為確保雲龍水庫的水質不受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將一級保護區內的民眾逐步實行異地搬遷安置是非常必要的,對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則鼓勵遷出,不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應當逐步遷出;在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鼓勵遷出;對遷出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居民,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十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使各項保護措施落到實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草案)》對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設定的禁止性行為,根據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了行政處罰規定。在祿勸縣、武定縣境內,授權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實施;輸水設施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則由祿勸縣、武定縣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五華區、盤龍區、富民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雲龍水庫是昆明市區重要飲用水源,占全市供水總量的60%,但近年來水質下降,水位降低,周邊環境不容樂觀,制定出台該條例,加大立法保護力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管理機構的設定、保護區範圍的劃分、水源保護區投入及補償機制3個問題上。會後,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二審工作,法制委、法工委組織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和條例起草小組成員單位,到祿勸縣、武定縣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立法調研。調研中,昆明市、楚雄州、祿勸縣、武定縣對管理機構的設定、保護區範圍的劃分和保護區投入及補償機制存在較大分歧意見。
2010年9月1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於條例草案上述有關情況的匯報,並決定函請省政府對條例草案中的三個重要問題作進一步研究。省政府收函後高度重視,組織研究室、民政廳、法制辦等部門深入開展調研,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和協調,但由於涉及問題意見分歧較大,一直難有大的突破。今年6月以來,按照李紀恆省長和孔垂柱常務副主任的批示,省政府有關領導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研究了前述三個問題,並推動各方達成共識。11月5日,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收到省政府的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後,法制委、法工委及時啟動了該條例的二審立法程式,召開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相關部門論證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於11月15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管理機構的設定
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管理機構不明確,“九龍治水”的現狀,不利於加強雲龍水庫的保護。根據省政府協調一致的修改意見,一是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雲龍水庫的保護工作,建立雲龍水庫定期會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督促、處理有關重大問題,並加強監督檢查”;二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雲龍水庫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三是將第十、十四條中“省人民政府承擔雲龍水庫保護管理職責的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在相關條款中對條例草案涉及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雲龍水庫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保護區範圍的劃分
經省政府多次專題會議協調,昆明市、楚雄州、祿勸縣、武定縣對保護區範圍的劃分已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對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一是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關於雲龍水庫保護區具體範圍的規定;二是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雲龍水庫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相關部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三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提法將條例草案中“一、二、三級保護區”相應修改為“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三、關於保護區投入及補償機制
楚雄州政府多次提出,條例草案第八條關於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雲龍水庫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定不合理,雲龍水庫保護經費應當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承擔。武定縣政府提出,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補償資金和保護經費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承擔,並儘快按入庫水量的比例對武定實行水資源利用補償。經省政府多次專題會議協調,目前已確定了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據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一是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關於楚雄州人民政府應當將雲龍水庫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和第三款關於水資源費分配的規定;二是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制,確定補償範圍,統一補償標準,兌現補償資金。補償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環資工委的修改建議以及省政府反饋的修改意見,進一步縮小了法律責任中的罰款幅度,對條例草案一些文字、條款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為了認真落實常委會一審過程中提出的審議意見,協調解決好條例草案涉及的相關重要問題,做了大量工作,對落實各級政府相關責任、水庫保護區的劃分、投入及補償機制、移民搬遷等重大問題已有明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據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告,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已批准《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以解決雲龍水庫水源地的跨區域保護問題,實現水源保護區統一規劃、統一保護。
據了解,雲龍水庫作為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每年向昆明城市供水2.5億立方米,占全市供水總量的60%以上,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自2007年7月施行以來,在保護雲龍水庫及其設施安全、防治水體污染、改善環境、確保城市供水和飲水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云龍水庫水源地跨越了昆明市行政區域,其主要入庫河流(水城河)和徑流區涉及的楚雄州武定縣3個鄉6個村民委員會未納入《條例》進行保護。
為解決雲龍水庫水源地的跨區域保護問題,2009年1月以來,雲南省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專家督導組多次對雲龍水庫及其主要入庫河流進行調研。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避免兩個法規並行的現象,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昆明市雲龍水庫管理條例》自《雲南省雲龍水庫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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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記者從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施行了6年多的《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自《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2014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這標誌著昆明市最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雲龍水庫保護工作進入全面法制化階段,由“市管”變為“省管”。
《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是2007年出台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規。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來,在保護雲龍水庫及其設施安全、防治水體污染、改善環境、確保城市供水和飲用水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雲龍水庫位於昆明市西北部祿勸縣雲龍鄉、撒營盤鎮境內,距離昆明約110公里,水庫總庫容近5億立方米,承擔昆明市70%的供水任務,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由於雲龍水庫水源地跨越了昆明市行政區域,其主要入庫河流(水城河)和徑流區中涉及雲南楚雄州武定縣的3個鄉6個村民委員會未納入《昆明市雲龍水庫條例》進行保護。
為解決雲龍水庫水源地的跨區域保護問題,實現水源保護區統一規劃、統一保護,保證水源安全。2009年1月以來,雲南省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專家督導組通過多次對雲龍水庫及其主要入庫河流進行調研,形成了督導專報,建議制定《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並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避免涉及雲龍水庫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出現兩個法規並行的現象,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自《雲南省雲龍水庫保護條例》2014年1月1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昆明市指定的《昆明市雲龍水庫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