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雲南省鐵路警察協會,英文譯名:The Railway Police Association Of Yunnan,譯名縮寫:RPAYN。 協會是由雲南省鐵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其社團為主體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繫社會各界、協調警察公共關係的橋樑,是了解鐵路人民警察訴求、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務的渠道,是開展鐵路公安理論研究的陣地,是推進鐵路人民警察公益事業發展的社會力量。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規範,自覺遵守社會道德。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致力於促進鐵路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鐵路公安工作和鐵路人民警察服務,為建設平安、和諧雲南鐵路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所的名稱是雲南省西南教育評估認證事務所。
第二條 本所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提供專業的教育評估認證服務,促進我省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持續提升。
第四條 本事務所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單位住所:雲南省昆明市。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所的舉辦者是:雲南省民辦教育協會張從信、雲南省民辦教育研究所何磊、黃守群和雲南大成教育培訓學院張連生共同出資舉辦。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20萬元,出資者:雲南省民辦教育協會張從信、雲南省民辦教育研究所何磊、黃守群和雲南大成教育培訓學院張連生各出資5萬元。
第九條 本所的業務範圍:教育教學評估認證、教育認證培訓諮詢,以及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的各種評估認證項目。具體業務主要包括:
(一)學校設定條件評估認證;
(二)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認證;
(三)學校專業設定評估認證;
(四)學校辦學資質認證;
(五)教師資格認證;
(六)國際漢語教學教師資質認證等。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所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董事會是本所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所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所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所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所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 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 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聘任或者解聘本所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所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六)罷免、增補董事;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所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所所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所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本所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所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所董事、所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所財務;
(二)對本所董事、所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所董事、所長的行為損害本所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何磊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所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所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所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所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所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所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所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所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7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