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超限運輸檢測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行駛公路的朝鮮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工作,規範超限運輸檢測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和交通部發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內容

雲南省超限運輸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使公路的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貨運車輛。

第四條 省交通廳主管全省行駛公路的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並由省交通廳管理的超限運輸檢測站,具體負責超限運輸車輛檢測工作。

第五條 超限運輸檢測站應當在路面平坦、行車視線良好的路段選址,規劃建設必要的工作用房、生活用房、卸貨場、停車場,並配備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審合格的檢測儀器。

第六條 超限運輸檢測人員按照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條件,由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推薦,逐級報省交通廳路政處審核同意並報省交通廳批准後選調。

超限運輸檢測人員由省交通廳統一組織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超限運輸檢測工作應當加強源頭管理,堅持卸載放行的原則。

第八條 超限運輸檢測站應當公開超限運輸檢測管理的執法依據、超限運輸賠(補)償費的收費標準、超限運輸檢測人員的姓名、有效檢測儀器計量合格證、監督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超限運輸車輛應當進站檢測。超限運輸檢測人員不得在公路上隨意攔截車輛檢測。

超限運輸檢測人員應當依法檢測,熱情服務,主動幫助承運人解決困難,協助處理公路上發生的安全事故。

第十條 符合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條件的車輛,承運人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並按照發證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由省交通廳統一印製和管理。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發證管理,不得違反規定亂批濫發。

第十一條 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害的,由超限運輸檢測站依照標準向承運人收取超限運輸賠(補)償費。

超限運輸賠(補)償費應當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取之於車,用之於路”的原則,主要用於修復被損壞的公路。用於修復公路的比例不得低於 70% ;其他部分用於超限運輸管理人員經費、裝備經費、宣傳經費等開支。

超限運輸賠(補)償費票據統一由省交通廳財務處向省財政主管部門領取後,下發各超限運輸檢測站使用。

收取的超限運輸賠(補)償費由各超限運輸檢測站上繳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每年年底作出第二年公路修復計畫,按計畫分解各交通、公路部門修復受損公路。

第十二條 超限運輸賠(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對收取的超限運輸賠(補)償費及其票據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

使用超限運輸賠(補)償費修復的路段,應當插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承運人違反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或者拒絕、阻礙超限運輸檢測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超限運輸檢測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設定超限運輸檢測站的,依法予以取締,並追究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的責任。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由省交通廳負責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設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設定要求的,由省交通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銷。

時間

本規定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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