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以縣為主,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建養並重、確保質量,保護環境、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管理、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工作,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等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路。

第十一條 縣道和鄉道規劃的編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辦理。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命名和編號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農村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農村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農村公路街道化,影響農村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公路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現有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農村公路,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建設項目中的防護、排水、安全保護、交通標誌標線以及便民候車亭或者港灣站等附屬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 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農村公路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簽訂契約,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建設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農村公路,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鼓勵當地民眾或者民眾代表有序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交工、竣工驗收。交工、竣工驗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併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完整、及時立卷歸檔,並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公開建設計畫、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公路養護實際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的指導、監督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縣道的小修保養工作;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保證農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和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農村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

檢測發現農村公路橋樑荷載等級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限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檢測發現公路橋樑損壞嚴重,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修復措施,並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設定明顯的交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警支援,儘快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作業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穀曬場、漫路灌溉、種植作物、焚燒物品、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四)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五)損壞、占用便民候車亭和港灣站;

(六)其他損壞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樑上架設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線和易燃易爆管線;

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業和搭建其他設施。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不少於5米;

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修建除公路防護、養護等設施外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取得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或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對鄉道、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及建設資金的足額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等方式,統籌推進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專款專用,防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對已完工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竣工決算,並按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資金實行年度審計制度。審計、財政及上級交通運輸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交付使用的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二)攤派或者違法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含義】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

農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發展原則】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工作應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範圍。市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農村公路工作成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 【主管部門及職責】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職責】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義務】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八條  【公路三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規劃依據和要求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不同等級農村公路比例適當、有效銜接、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路。

第十條 【規劃審批程式】縣道和鄉道規劃的編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辦理。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避免公路街道化】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農村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農村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農村公路街道化,影響農村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三條 【建設計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等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標準】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公路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縣道原則上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現有農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五條  【附屬工程建設】新建、改建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防護、排水、安保以及交通標誌標線等必要的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六條  【設計資質】技術標準為四級及以上的農村公路和橋樑、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按照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  【招投標】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招投標需要政府採購的,縣級財政部門應該及時辦理。

第十八條 【施工許可】二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並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即視同批准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制度管理】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實行建設計畫、補助政策、招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七公開”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質量責任追究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檢測、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制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技術標準為四級及以上的農村公路和橋樑、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計畫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抽調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建監理組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 【質量保證金制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工程結算總金額的5%。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鼓勵當地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驗收歸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原批准設計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縣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工程檔案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養護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的公路養護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  【實施主體】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縣道的日常養護工作;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管養的農村公路里程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養護要求】農村公路的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二十七條  【養護方式】農村公路的養護大中修工程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危橋險路處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養護的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

農村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修復措施,並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在急彎、陡坡、沿河等易發生危險路段,按規定設定明顯的交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九條  【綠化要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十條 【路線中斷處理】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修復。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

第三十一條 【養護作業要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線路,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

第三十二條 【場地辦理】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路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第三十四條  【縣道管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鄉、村道管理】鄉道、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十六條 【禁止行為】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定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築控制區範圍及劃定】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不少於5米;

(三)村道不少於3米。

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等設施外,禁止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三十八條 【涉路施工管理】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涉及縣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同意;涉及鄉道、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或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鄉道、村道巡查】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人對鄉道、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巡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 【籌資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第四十一條 【養護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足夠的資金用於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改善公路路況,確保完成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路況指標。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根據養護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財力的增長而增加。

第四十二條 【資金落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農村公路建設任務及養護和管理需要,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及建設配套資金足額到位。

第四十三條 【資金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條 【竣工決算及審計】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已完工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竣工決算,縣級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對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 【資金監督】農村公路資金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財政及上級交通主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農村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雖未規定,但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不按時到位的;

(二)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

(三)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採取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

(五)未完成農村公路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任務的;

(六)其他造成農村公路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占用農村公路的,應當依法向具體管理養護單位進行賠償或給予補償。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於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起草說明

一、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廣西農村公路建設發展的現狀與前景。

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高度重視和支持廣西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發展,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廣西農村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條件得到顯著改善。 一是農村公路建設成績顯著。“十二五”以來,我區各地搶抓國家重點支持西部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機遇,不斷加強農村公路建設。截至2014年底,廣西公路總里程為114899.5公里,其中:農村公路里程達到99360.8公里,占全區公路總里程的86.5%;全區鄉鎮共1127個,已通達的鄉鎮1127個,通達率為100%,已通瀝青(水泥)路的鄉鎮1127個,通暢率為100%;全區建制村14356個,已通達的建制村14351個,通達率為99.97%,已通瀝青(水泥)路的建制村12564個,通暢率為87.52%。隨著農村公路的通達深度不斷延伸和加密,道路等級、路面狀況日漸提高,路網結構逐漸最佳化完善,為促進廣西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了良好的交通運輸保障。 二是農村公路網路主骨架初步形成。截至2014年底,縣道里程為25076.3公里,鄉道里程為28825.5公里,村道里程為45459公里。初步建成以縣道為主,鄉道、村道為輔的農村公路網路。 三是逐步建立適合我區實際情況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我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目前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養護”的管養運行機制,縣道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養,鄉道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養,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負責管理養護。各市也積極探索農村公路養護的新路子,並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上思縣建立蔗區道路養護管理公司,對縣鄉公路管理所管養範圍外的農村公路進行養護;防城區推行鄉鎮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由鄉鎮直接管護;又如桂林市對鄉道、村道的養護採取責任承包的方式;來賓部分鄉鎮成立管理中心或小組負責鄉村道管養等等。

幾年來,我區農村公路建設和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制約了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儘管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和《自治區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148號)均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但由於配套規定不具體,監督制約機制未建立,縣級人民政府並未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這種主體責任的不到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極度缺乏。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並未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政府部門預算,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僅依靠中央燃油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遠遠不能滿足公路養護的需要,導致大量農村公路建好後處於無錢養護的尷尬境地;第二,缺乏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監督與考核。目前對農村公路的監督與考核主要來自於交通公路系統內部,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考核結果對各級責任主體不產生影響,流於形式。全區各縣(區)未形成一種較為明朗有效的監督與考核制度,缺乏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社會的監督與考核,直接影響農村公路的長遠發展。

二是鄉道、村道管理養護機制不健全,職責分解不明確。村道的養護、管理主體仍是空白。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雖然對縣道、鄉道、村道的管理職責進行了劃分,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道和村道的養護和管理職責規定得十分原則,並不具有實際操作性。我區目前還未能完全按照“縣道縣養、鄉道鄉養、村道村養”的原則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鄉鎮政府雖然有分管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但是絕大部分未設專人進行管理,亦未安排足額的預算資金;村委會更是處於無錢亦無人養護的境地。所以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負責養護的農村公路,大部分處於失養狀態。

三是路政管理職責和執法主體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雖然對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職責規定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但由於鄉級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行為不能進行處理,路政管理力不從心,鄉道、村道失管現象日益嚴重。

(二)區內外農村公路的立法現狀。

交通大建設、大發展的形勢推動我區農村公路通車裡程快速增長,但我區農村公路立法步伐卻十分滯後。

交通大建設、大發展的形勢推動我區農村公路通車裡程快速增長,但我區農村公路立法步伐卻相對滯後。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訂頒布後,我區於2005年出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國務院也於2011年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促進了我區公路的發展。但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等級公路進行規範,對以非等級公路為主的農村公路管理則規定得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尤其是鄉道和村道的養護和路政管理方面,更是存在主體責任不明晰、管理不到位的情況。至今為止,我區尚未出台一部關於農村公路管理的法規或規章,是全國僅有的幾個未頒布農村公路管理法規規章的省份,這與我區農村公路發展的現狀是極其不相稱的。相比而言,兄弟省份農村公路地方立法步伐較快,目前全國有甘肅、山東、安徽、湖北、河南、黑龍江、湖南、雲南等8個省頒布了農村公路地方性法規,陝西、河北、重慶、上海、福建、貴州、江蘇、四川、新疆、青海、吉林、內蒙古、遼寧省、雲南省等14個省(區、市)頒布了政府規章。除了經濟發達的河南、江蘇、山東等省份早已出台了農村公路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外,與我區經濟水平相當的雲南、甘肅、貴州等省份以及與我區同屬少數民族自治省份的新疆、青海、內蒙古也在近兩年出台了類似的法規規章,對促進本省農村公路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廣西農村公路通車裡程和在建規模居於全國中下游,更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的發展。

( 三)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迫在眉睫。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確要求進一步把農村公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在湖南、陝西、貴州等地調研時,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要加快農村地區、貧困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交通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村公路建設建、養、管各項工作,既是貫徹習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的要求,也是一項必須完成的政治使命。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我區農村公路建設即將邁上新的征途,亟需一部農村公路管理的政府規章為農村公路工作保駕護航。因此,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釐清縣道、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職責,建立農村公路績效考核與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行為的規範,對依法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改善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資金匱乏狀況,提高鄉(鎮)政府加強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的意識,促進我區農村公路更好、更快發展,為廣大農民民眾營造更加順暢的出行環境,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已經迫在眉睫,必須付諸實施了。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需要規範的主要內容和問題

(一)明確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與管理主體責任,釐清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

如上所述,地方政府未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未將建設與養護所需資金納入縣級公共財政預算,使得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工作陷入困境,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公路的發展。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雖然對縣道、鄉道、村道的管理職責進行了劃分,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道的養護和管理職責規定得十分原則,並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隨著我區農村公路總里程的逐年增多,鄉道、村道的失養失管、缺養缺管的狀況也日益嚴峻。為此,《辦法》不僅應當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的主體責任,還要對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主體和職責進行規定。

(二)明確 市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工作履行監督考核職能。

目前對農村公路的監督與考核主要來自於交通公路系統內部,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考核多流於形式。建議《辦法》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監督、考核作出制度化的規定,將監督考核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目標責任制,加強社會監督,促進農村公路良性發展。

(三)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存在的諸多問題。

1. 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缺乏的問題

一是農村公路建設缺乏專項的前期工作經費,絕大部分項目擠占上級補助款項開展前期工作 農村公路項目建設前期費用包括工可編制、設計編制、水保編制、環保編制、地礦鑽探、橋樑檢測、通航驗證等,實際工作中縣級人民政府並未將這部分費用納入年度縣級公共財政預算,絕大部分項目的前期工作經費直接在上級工程建設補助款項中羅列,擠占了工程建設費用,導致每年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工程項目前期工作進展緩慢。

二是用於日常養護的資金也嚴重不足,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效果較差。目前農村公路的養護僅依靠中央燃油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級人民政府沒有把養護資金納入年度公共財政預算,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嚴重短缺,公路失養、缺養現象嚴重。

2. 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使用混亂、擠占挪用問題

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與管理工作一般集中在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劃分不清,互為挪用或被占用的情況經常發生。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資金管理缺乏監督,審計工作也未能落實到位,農村公路資金使用亂象長期存在。

3. 解決已完工項目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及交竣工驗收問題

自“十二五”以來,我區農村公路建設進入一個高峰時期,建設項目數量逐年增多,每年完工需要交竣工的項目也逐年增多。但是由於受地方政府對交竣工不夠重視、管理較為混亂、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結算審計周期過長等因素影響,很多已經完工的項目未能按規定及時進行交竣工驗收。這些長期未進行交竣工驗收的完工項目,隨著逐年車輛運行出現損壞,引發業主與施工方矛盾,公路不能正常交付日常養護。

為此,建議《辦法》明確將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工程前期工作經費、養護資金納入年度縣級公共財政預算,加大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強資金的監管,加強已完工項目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及驗收工作。

(四)解決路政管理職責不明確,鄉道、村道的管理缺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職責,但對如何實現這一職責未做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由於鄉鎮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對公路上的違法行為不能處理,管理職能形同虛設。因此,需要《辦法》對涉及鄉道、村道的路產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職責進行劃分,釐清鄉鎮人民政府與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加強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框架

制定《辦法》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緊密結合我區實際,充分借鑑區外兄弟省市成功的立法經驗,明確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即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路政管理及資金管理,強化管理主體責任,細化管理職責及管理措施。

《辦法》初定為七章共五十三條。各章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養護管理、路政管理、資金籌集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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